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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如何才能在维权中获得保护

来源:江苏省商标协会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立体商标的概念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摘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者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并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是单纯的立体形状,也可以是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在商标说明中对立体商标图样进行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

 

二、立体商标的保护原则

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因与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因此立体商标的保护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审查,除普通平面商标申请的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包括立体商标申请的特殊形式要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含有其他显著性要素的普通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并不表示普通形状本身获得了注册。

 

三、立体商标如何才能在维权中获得保护

1、九蜂堂“小熊瓶形”立体商标维权成功案

                          

                

2014年,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中,其中南京两大蜂产品公司为争“正宗的小熊”案被誉为江苏首例立体商标维权成功案。

原告南京九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下称“九蜂堂公司”)立体商标由蜂蜜的小熊造型包装瓶及文字“九蜂堂”构成,而被告南京老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老山公司”)使用的蜂产品也是小熊造型包装瓶。

经过调查,江苏省高院认为,本案小熊瓶形的包装容器,非蜂产品的常用包装,其独特的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在九蜂堂公司享有的三维标志商标中属于显著部分,消费者逐渐会将该产品外包装、外形与原告九蜂堂公司联系起来,因此本案小熊瓶形已经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九蜂堂公司的立体商标是呈坐立状的“小熊瓶形”,瓶盖呈礼帽形状,小熊的两臂向前弯曲下垂,置于身体两侧,小熊的两腿前伸,而老山公司的涉案产品包装与该立体商标极为近似。两家蜂产品置于同一货架销售,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老山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九蜂堂贵公司依法享有的立体商标专用权。

2、雀巢与味事达“方形瓶”之争确认不侵权案

 

雀巢和味事达关于“方形瓶”之争被媒体争相报道,称为“立体商标第一案”。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简称味事达公司)是广东省的一家调味品生产企业,在1983年开始使用“棕色(或透明)方形瓶”作为其味极鲜酱油的外包装。雀巢公司在1995年7月将“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进行国际申请并获得注册。2008年10月23日,雀巢公司向味事达公司发函称味事达公司对使用了其已经注册的“棕色方形瓶黄色尖瓶瓶盖”标志,侵犯了雀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过二审,广东省高院认为,雀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其作为商品的容器使用,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很弱。也没有证据证明,“棕色方形瓶黄色尖瓶瓶盖”商标标识经过在中国的使用已与雀巢公司产生对应的联系,而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时间较长,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可以对产品来源进行区分。因此,广东省高院认定味事达公司不构成侵权。

 

从上述正反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案例最终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九蜂堂公司的小熊瓶形非蜂产品的常用包装,用在蜂产品上独创性和显著性都较强,而雀巢公司的方形瓶显著性不强,即使已经通过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但并不表示这个普通形状的三维标志本身获得了注册。因此,企业在申请立体商标保护时,选择显著性强的三维标志更易核准注册,同时维权几率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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