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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出现冲突,如何解决?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06-15

       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号上的权利。是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登记成立的。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它代表着企业的信誉。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是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

  商号和商标都是通过其本身具有的独特而显著的特征,传达给公众以鲜明的印象,从而同其他的企业或产品、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商号和商标本身凝聚着创造性的劳动,所以二者都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后登记商号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在先登记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各自受不同的法律保护,相互之间不衔接,没有对各自注册或登记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作出界定。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对于什么是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如商标权)相冲突,只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或内容,而“对公众误解”应当属于商标权作为商号登记在先权利的最接近的法律用语表述了,但也没有明确商标权应当作为商号登记时在先权利的审查范围。

  可见,商标注册与商号登记两类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各自在注册或登记过程中的在先权利作出规定,商号权没有成为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的范围,商标权也没有成为商号登记的在先权利的范围。

  实践中,只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将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即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造成公众误认的这种行为视为商标侵权予以处理。而对于像本案中这样,在先商号权受到在后商标权侵害时,商号权人很难根据现有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法规要求职能部门查处商标权人,保护自己的商号权。只有当商号权人将商号作为自己商品的特有名称,而且该商品已经在较大地域内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而他人使用与该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时,方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将他人的使用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商评委裁定认为临工豪壮商标的注册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根据临工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知,临工公司在其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其商号"临工"承载了其企业的商誉,与临工公司密不可分。临工豪壮商标的申请人临沂豪壮公司与临工公司同处山东省临沂市,对临工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知晓,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一审和二审法院也认可了商评委的观点,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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