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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大战苹果败诉看国际商标权的保护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09-30

 

对于大多数来说,都认为iPhone是苹果公司(apple.com)旗下的产品。但事实上,“iPhone”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权并不都属于苹果。商标大战苹果败诉,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苹果曾在巴西申请 iPhone 命名权时遭当地监管机构的拒绝,因为有一家公司比苹果更早注册“iPhone”这个商标。现在,类似的事情在中国发生了。


 而在中国,在新通天地与苹果争夺“IPHONE”商标商标权一案中,苹果就败诉了,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那么,应该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自己商标的商标权呢?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由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核心,其他权利均由此派生。通常意义的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这一点,从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的相关内容中便可得知,《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包括积极行使权和消极禁止权


 1、一方面,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2、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换句话说,只有经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不注册的商标只有行使权而无禁止权,他人如果注册反而要让渡商标使用权。所谓商标抢注,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抢先注册的行为。抢注,虽然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却不是违法行为。这是因为,尽管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却有着相同的基本原则,即大多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即保护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限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规定,因为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


 所以,商标所有人要享有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只有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无论是国内注册还是国际注册。之所以需要国际注册,是因为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商标在某个国家注册,只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一旦附有此商标的商品离开国境,要在其它国家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必须按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在注册国领域内有效。


为此,国际上签订了一些条约,以利于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重要的有: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于1883年订立,规定了对商标所有人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 6个月。商标在一个成员国内注册,同在其他成员国包括原属国家内的注册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个商标注册在某一个成员国内过期或撤销,并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效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都按照各该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注册申请和保护,但如该项商标侵犯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缺乏明显特征、违反道德与公共秩序,尤其是带有欺骗公众的性质时,得拒绝给予注册。公约还规定了商标上使用成员国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等禁例。当前,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基本建议”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禁止使用“国家官方名称”的规定。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自1900~1967年6次修订。至1983年3月15日止,共有25个成员国。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如果一年内未做上述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期限20年。协定还规定,在国际注册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的撤销。国际注册对商标所有人的好处是,商标在原属国注册后,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而不需要用许多不同语言分别向各成员国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办理续展(每20年一次)时相同。对国家机关,也可以减少工作量。国际局的收费一部分转交给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成员国,年终有盈余时,还可以分给各成员国。


3、《商标注册条约》  


1973年6月12日签订,至1983年3月15日止有5个成员国。条约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通过本国的机构)提出商标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符合本条约及其实施细则时,国际局即给予注册并在公报上公布,分别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保护的每一个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各该国家的商标注册机关可以在15个月的期限内拒绝该项国际申请的效力,否则该项国际注册即取得在该国注册的同样效力。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可以续展,每期10年。《商标注册条约》不要求在国际注册之前必须先办理国家注册。也没有《马德里协定》中关于在国际注册后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撤销的规定。续展手续也很简单,只需在期限届满时向国际局交纳续展费即可。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商标注册条约,如1929年签订的《商标和商务保护泛美公约》,1962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1976年非洲12个国家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1973年苏联等 7个经互会国家所签订的《通过经济、科学与技术合作组织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以法律保护的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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