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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字号戴上“法律护身符”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9-01-23


      近日,百年老字号“周钦公流亭猪蹄”生产商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因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流亭猪蹄”,被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相关商标“流亭猪蹄”已于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核准注册,波尼亚拥有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近年来,已有太多老字号被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注册者告上法庭,面临被“夺权”的困境甚至生存困境。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2012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关于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有关的裁判文书有3000多件,实践中还有大量纠纷最终没有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但由此可以估量出近些年老字号商标纠纷保持着一个相当大的体量。


     老字号往往代表着老手艺、老传统,蕴含着几十年乃至几百年的诚信积淀,凝聚着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心血,可以说,老字号也具有天然的知识产权属性,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如果老字号频频被抢注,陷入侵权纠纷,受损害的不仅是一家家的老字号个体,还有传统工商业整体的发展环境。


      老字号只是一种商业概念、消费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限。商务部等联合印发过《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不少地方也出台过保护老字号的规范,但这些都属于红头文件或者政策范畴,难以弥补法律保护的缺位,加之不少老字号的传承者缺乏品牌注册意识,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一家企业的字号专用权或企业名称专用权只限于本级企业登记机关范围内),老字号很容易被其他商家甚至境外商家抢注商标。


       在法治社会,要保护好老字号,就得给老字号戴上“法律护身符”。首先,应该有保护老字号的法律法规。目前,商业部正在拟定老字号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这是一种进步,但层级还是不够,有必要制定层级更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保护老字号。其次,应该界定老字号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边界。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企业名称权显然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按照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而老字号是公众熟知的字号,当然也属于在先权利。法律有必要明确老字号的专用权,禁止他人在申请商标或企业名称时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再次,明确老字号评定的法律标准,建立老字号保护库,在各部门之间建立老字号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引导经营者积极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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