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标协会会员入口
登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品牌管理 >>  2个案例让你读懂商标转让!

2个案例让你读懂商标转让!

来源:汇桔云IPCloud 发布时间:2019-08-28

 


导读:商标对于在市场中的公司和个人是很重要的,因此在创业之初,很多人都迫切需要一个商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要得到商标通常有两种方法,注册商标和购买商标,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考虑到时间价值,大多数人会选择购买商标,也就是商标转让。


商标对于在市场中的公司和个人是很重要的,因此在创业之初,很多人都迫切需要一个商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要得到商标通常有两种方法,注册商标和购买商标,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考虑到时间价值,大多数人会选择购买商标,也就是商标转让。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一:


       某自然人受让一件商标,与转让人协商好后到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该申请经审核后被商标局不予核准,理由为“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关键点:该案例中最终导致转让没有顺利完成的是商标的状态,因此,在办理商标转让前核对商标的状态非常重要。


       注意点:转让前需了解商标的法律状态


(1)查询转让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

发现心仪的商标后,受让方应当在商标局官网或汇桔云平台上查询该商标的法律状态,了解该商标是否存在被撤销或被注销等情况。


(2)查询转让商标的剩余使用年限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对于转让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的商标,受让方记得要在合同中增加让转让方尽快办理续展的条款。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那商标局是不会核准商标转让行为的。


(3)查询转让商标的许可情况

受让方要了解转让方是否转让商标前有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被转让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商标转让中的受让方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转让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双方最好就该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4)查询转让商标是否被质押

转让商标前,受让方需要弄清楚商标是否已被质押。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的。


(5)查询转让商标是否被重复转让

为了骗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转让商标的诈骗手段来忽悠急于获取商标证书的受让方。因此,受让方可以去商标局官网和汇桔云平台查询商标的注册流程,看看有没有已经被转让过的信息,如果没有则证明该商标未被转让过。


案例二:


      转让人A公司和受让人B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且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为了市场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需要,准备将A公司名下的商标转让至B公司名下统一管理,后续A公司将办理注销手续。


但是准备好相应文件后提交至商标局,商标局对该转让案下发补正申请, 理由为“商标申请注册时为网上申请,无法比对印章, 需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


关键点:本案的关键是转让时转让人提供的章戳无法和办理注册申请时的章戳进行对比或者是不一致。类似案例在转让申请过程中非常多,因此,为了避免转让过程中关于文件不符合官方要求,如签字、 签章等问题,建议转让、受让双方及时办理转让声明或转让协议并办理公证,以避免程序中的官方补正或不予核准。


关于转让协议/合同,其不是转让程序中必须提交的文件,但转让、受让双方仍需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关条款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意点:转让双方的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1)转让双方提供有效的资料

如果转让双方都是公司,二者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示公司是正常运营的。如果双方中有个人的话,个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从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2)商标未做变更或导致商标转让被驳回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地址有所变更的,应尽快为转让商标办理变更手续。另外,双方盖章或签名需要与申请商标时的盖章或签名相符。

 

Copyright 江苏商标网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10069325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商标协会 业务指导:江苏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