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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秩序出实招 加强保护求实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11-18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今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从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方面,对商标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围绕商标法修改条款对商标申请注行为的规制和对侵权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进行解读。

 

  “修改条款增加了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内容,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日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表示,修改条款施行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必将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推动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商标作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身份标识”,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对注册商标的需求日益增长。商标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制度改革,优化程序、缩短周期、降低成本,让市场主体享受到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但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现象。

 

  “修改条款重点就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等作出规定。”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介绍,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规定,并分别在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增列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将严重削减我国商标法设定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异化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杜颖认为,上述规定在未改变商标注册制度的同时强化了对商标的使用要求,进一步限制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行为,并增加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处罚条款。修改条款施行后,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有了更加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可形成现有法律框架下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严密规制体系。

 

  “相对而言,此次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强调商标使用也进行了考虑,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将公有领域的符号资源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在先使用形成的权利阻止在后商标的注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使用而导致商标被撤销注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在先善意使用限制注册商标禁用权的在先使用抗辩。”杜颖表示,因为制度设计和市场运行的问题,实践中,上述条文的适用未能有效制止恶意注册,修改条款使商标法突出商标使用目的的价值导向更加明确,施行后各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必将得以有效遏制。

 

  “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商标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不久前出台、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是对商标法修改条款的进一步细化落实,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结合修改条款及部门规章的施行,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杜颖表示。

 

  着力加强商标权利保护

 

  为了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修改条款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修改条款施行后,可综合发挥提高损害赔偿金额、合理配置举证义务、合理运用举证义务移转规则、合理运用举证妨碍制度等的作用,并充分发挥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等救济措施,对侵权行为起到更有力的威慑作用,使权利人获得更加充分的补偿。”黄武双表示。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干扰了市场环境,长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修改条款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处置。”黄武双表示,修改条款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并禁止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修改条款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黄武双表示,修改条款施行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制度设计上最后一公里内的“漏洞”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客观上构建起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完整制度链条,助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为了全面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商标执法力度,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配合此次商标法修改条款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起草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希望上述标准能够尽快出台,为商标法修改条款的施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推动实现‘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的目标。”黄武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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