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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

来源:江苏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5-15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保函字〔2019〕110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同意我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一步提高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率和使用核准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内容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公告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试点工作期限


  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


        三、试点工作流程


  (一)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二)申请条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2.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3.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请材料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


  2.由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见附件2);


  3.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2年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


  4.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申请人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可采取在线申请或线下报送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申请人自行注册账号,登陆后在“项目申报”栏目中选择“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选项进行申请);线下报送在“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首页“申报书模板”栏目中下载上述申请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后邮寄或自行送达省知识产权局。


  2.受理


  南京专利代办处受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受理工作。同步设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窗口,开展线下受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南京专利代办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备,电话通知或当面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材料无法补齐或达不到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说明理由。省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人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说明理由。省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人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所在地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反馈,并告知异议人,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异议人和产品所在地县(区、市)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查通过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相关信息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所在地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反馈,并告知异议人,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异议人和产品所在地县(区、市)知识产权局。


  4.公告


  对审批通过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关于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见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核准申请人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同步更新。


  5.变更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申请人,其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商标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变更相应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印制使用。印制和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五四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二)日常监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列入抽查目录,重点抽查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专用标志印制、发放及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每年一季度,申请人应将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各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将上年度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情况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至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大对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的管理力度,应将上年度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情况通过申报管理系统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


  (三)退出机制。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存在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产品所在地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决定后,依法停止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同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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