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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恶意注册的新规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发布时间:2022-07-21

      如何应对商标恶意注册一直是知名品牌,特别是国外知名品牌,在华维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年以来,由于国外权利人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在华使用证据的缺失、对恶意注册行为的后知后觉等等诸多原因,国外品牌在中国维权面临挑战。

   

      笔者注意到,从2018年的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诉李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到2020年碧然德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再到2021年艾默生电气公司诉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方面开始逐渐发挥作用。在这三个案件中,从最初的认定基于囤积商标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到中期的认定商标恶意注册(有持续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再到近期认定纯商标恶意注册(无持续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与原告禁令,法院为真正的权利人提供了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新思路。

    

      2021年艾默生电气公司诉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艾默生案)作为2021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对于遭遇恶意注册的权利人维权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首先,艾默生案明确了持续地、批量地恶意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申请是我的权利”、“商标核准了我就有权利使用”这些一直是恶意注册人的惯用说辞。而此判决是对这些诡辩的有力回击。此判决在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在先判例支持的同时,也提高了权利人通过律师函等沟通手段解决此类事宜的成功率。

    

      其次,本案在认定商标申请人责任的同时,将与申请人关联的恶意注册行为背后的实际受益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连带责任承担者。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借壳抢注行为的发生。

    

      再次,本案创造性的作出禁令要求被告停止继续实施抢注行为。这一判项大大降低了权利人后续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法律成本,对于商标抢注者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最后,本案将明知申请人具有恶意仍然为其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商标代理机构认定为帮助侵权人,判令其与申请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长久以来,众多恶意商标申请人在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下,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不当利益。本次判决明示了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提高了恶意注册人的侵权成本。

    

      艾默生案是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打击恶意注册的积极尝试,也提高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然而,仍有一些问题摆在人们面前亟待解决:

    

      第一,判决中发布的要求被告停止后续商标申请的禁令,在实践中可能遭遇“近似商标”无法判定的窘境。法院无法以列举的方式穷尽哪些商标与权利人商标构成近似,也无法禁止被告停止一切商标申请。因此,法院选择禁止被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一措辞是最稳妥的做法。然而,判决后续执行中,哪些商标申请能够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仍然需要依靠国知局审查员的主观判断。笔者认为,鉴于被告恶意已被在先判决予以确认,国知局针对后续商标申请的审核应当采取更为宽松的近似认定标准,给予权利人倾斜性的保护,这样才能真正杜绝恶意申请。

  

     第二,在目前的实践中,笔者遇到过实际利益人操控多个个人实施商标抢注的案例。由于单一申请人申请数量较少且无法举证证明个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权利人只能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和后续行政诉讼的方式逐个维权,无法参考艾默生案的方式打击进行综合维权和索赔。以笔者浅见,在这种情况下,事先的防御性的商标申请似乎是目前最好的对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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