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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以及未来预判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2-23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过阅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能够发现,新商标法力图建立“按需申请、适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闲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因此在诸多方面有较大调整。与大多数企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三个方面:恶意注册、重复注册、注而不用。对此,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初步的解读,并对未来实践进行预判。希望对商标申请人近期的商标注册保护决策有所启发。


一、恶意注册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申请。从内容上看,这一规定是对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修订。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针对数量较大的商标注册申请下发审查意见。内容通常是认为某一申请人申请了数量较多的商标,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商标申请人就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做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倾向于将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认定为囤积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的一种情形。通过下发审查意见尝试控制大批量申请商标的行为,是为新法的实施做铺垫。在新法实施前,审查意见可能会常态化。新法实施后,由于增加了申请商标应当以“使用或者承诺使用”为基础的要求,对申请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此类审查意见可能会减少。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审查意见的运用可能会更加灵活,在多个程序中都有可能出现。


对此,我们向国内商标申请人提出几点建议。


1.适当控制申请数量:可以将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按照重要程度划分等级,根据等级控制商标的指定类别,通过这种方式的控制商标申请的数量。例如,仅用于试水的产品商标可以只申请与业务相关的类别。


2.适当控制指定商品:如果商标指定商品过于庞杂,难免会与“使用的承诺”相悖。因此对于不会涉及的经营领域,在申请商标时不指定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3.高度重视商标保护:不必因此强行放弃商标保护的需求。通过驰名商标和恶意注册等方式打击抢注商标,常常会遇到力所不及的困境,因此防御商标恐怕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企业在理性注册的同时,仍然高度重视商标保护策略。


4.积极应对审查意见:收到审查意见后,要积极、谨慎地应对,展示商标注册申请的诚信和善意。


二、重复注册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在先申请、已经注册或者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公告注销、撤销、宣告无效的在先商标相同。这一规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两个商标保护策略:接力申请和补位申请。


1、接力申请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为了确保注册后未使用的商标不被他人撤销,很多企业选择将这些商标每三年重复申请一次。这种行为导致了审查资源的浪费,今后将被禁止。


2、补位申请


实践中,商标申请人为等待关联案件的结果,会多次重复申请相同商标。例如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为了等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常常采用这种策略。由于程序衔接不顺畅,大多数申请人是不得已而为之。


草案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等待关联案件的结果,因此这种策略今后将没有存在的必要。这项规定对于申请人不仅不会有不利影响,相反还有助于降低商标注册成本。


三、注而不用


草案第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承诺使用的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申请商标注册。这项规定将“使用或者承诺使用”作为商标合法注册的基础。


此外,草案第六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项规定是对现行商标法极大的修改,强调了商标的使用,对商标申请人、注册人的使用义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关于未来实践,我们认为申请时的使用承诺将仅作为一个形式要件,不会进行较高标准的实质要求。而对于注册后的使用说明,可能有不同的做法。


提交使用说明的时间,可能是在规定日期或者新法实施之后注册的商标,注册后每满5年提交一次;针对规定日期或者新法实施之前注册的商标,首次应当在续展时提交说明,此后每满5年提交一次。


使用说明所针对的商品和服务,国外类似实践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从严,要求商标注册人承诺商标在所有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均有使用,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删除。如果做出虚假承诺、或者经抽查后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况,将导致注册商标全部或部分被撤销。另一种是从宽,注册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可以维持商标在所有核定使用项目上的注册。


说明的形式,国外类似实践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从严,商标注册人需要签署声明书,同时提交使用证据,如合同、发票、产品实物照片等。另一种是从宽,商标注册人只需要简单说明使用情况,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也不需要签署文件。


根据草案“不增加商标注册人过多负担”的精神,预计我国在实际执行时会采取从宽的标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诚信度,未来受到的消极影响比较小。


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申请商标的行为是符合诚信和善意标准的,并不属于草案着重打击的范围,未来受新商标法负面影响的概率比较小。企业只需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可。


以上是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就国内企业比较关心、实践中常见的三点问题,对草案进行的解读,以及对未来实践的推测,属于一家之言,仅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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