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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禁止重复申请注册”的理解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02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现行《商标法》将迎来第五次修改。细读《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此次修订较之以往可称得上“大刀阔斧”,亮点颇多。本文拟从商标授权确权实践出发,分析《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关于禁止重复申请注册的法条设计。


重复申请注册是指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标志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重复申请注册。该行为常常被应用于如下情况中:重复申请是获取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策略;重复申请注册以维持“瑕疵”商标效力;重复申请注册,怠于维护已注册商标。


《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一条首先厘清了“重复申请注册”的边界。“重复申请注册”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要件:


首先,申请人相同,即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相同。由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故前后申请人是否相同有据可查,如此可避免申请人名称相同造成的混淆。


其次,商品或服务相同,即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法条中的措辞为“同一种”商品和服务,未提到是否包含类似商品和服务。笔者理解,若二者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措辞有不同,但实际指向完全相同,应当视为法条中所谓“同一种”,但如果指向不能完全重合,则应当属于“类似”的情况。如此一来,“凉鞋”和“运动鞋”应当为类似商品,“鞋”和“运动鞋”是否会被认定为法条中所谓的“同一种”商品?如果不会,似乎又给有心人留下了可趁之机。这一点仍需配套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最后,在先商标包括在先申请、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公告注销、撤销、宣告无效的商标。现行《商标法》下,对被撤销、无效宣告或期满不续展的注册商标,规定了一年的隔离期,即自撤销、无效宣告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但这一规定仅针对前后申请人不同的情况,若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申请人相同,在后商标申请并不会被引证这一法条驳回。而《意见征求稿》第二十一条则是专门针对这一空白,将“重复申请”阻断在初审这一关,有效地节省了行政资源,也降低了有实际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获得商标注册的难度,减轻了在先权利人维权负担。


对于商标申请人,策略性的重复申请不再可为,若要争取商标注册就需要积极参与每一阶段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商标获得注册后也切不可懈怠,需用心监控续展、使用说明等时限,及时维护商标,真实合规地使用商标并留存证据;对于被抢注人,恶意抢注者无法再就抢注商标重复提交注册申请,被抢注人的维权道路会少一些阻碍;对于其他市场主体,闲置商标无法重复申请注册,必将释放相当数量的商标资源,真正需要建立自主品牌的市场主体获得商标注册的难度会相对降低;对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减少无意义的重复审查,解放部分行政资源,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会更为有序;对于国家,这是顺应国际潮流的改变,能有效规制不正当行为,意味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正向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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