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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显著性,什么情况下商标具有显著性?

来源:中南知产 发布时间:2023-09-22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应具备的使人一眼能够辨认出来的显著特征。显著性越强,越容易取得注册,越是容易获得消费者认可。

我们知道,一个商标的成功注册,少不了严格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商标的显著性也是成功注册商标的一个必要属性。那么,什么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

1、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歌力思”商标案中,法院认为:“歌力思”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王碎永对“歌力思”字号及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在上述情形之下,王碎永仍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歌力思”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2、通用名称显著性区别特征趋于弱化

“鲁锦”商标案中,由于鲁锦公司“鲁锦”文字商标和“Lj+LUJIN”组合商标,与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用名称的“鲁锦”一致,其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因此趋于弱化。“鲁锦”虽不是鲁锦服装的通用名称,但却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中通用名称部分不享有专用权,不影响他人将“鲁锦”作为通用名称正当使用。

3、使用获得显著性

“兄弟”商标案中,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兄弟”字号的显著性。尽管“兄弟”一词系常用词汇,但是被申请人在先将“兄弟”用作缝纫设备领域的企业字号。在缝纫设备领域内,“兄弟”显然具有显著性。同时,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连续十年赞助并冠名“兄弟杯”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经过宣传和推广,“兄弟”字号已经为缝纫设备领域及其关联的服装设计领域相关公众广泛认知,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字号的显著性既可以来源于其固有的显著性,又可以来源于获得显著性,即经过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知,起到了识别市场主体身份的意义。

4、设计上具有独特性并不当然具有显著性

“雀巢”商标案中,法院认为:作为商品包装的三维标志,由于其具有实用因素,其在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并不当然表明其具有作为商标所需的显著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判断其是否能区别产品的来源。

5、地域简称是否显著性变弱

“百年皖”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将被异议商标“百年徽皖”与引证商标“百年皖”相比,二者均为文字商标,且字体完全相同,字体的横排与竖排,并无实质性区别,两商标的差别仅在于被异议商标多了“徽”字。引证商标中的“皖”字与皖酒公司主张的核心商标在字形上虽有差别,但呼叫相同,故不能简单地认为因皖字系安徽的简称而显著性变弱。

6、地名缺乏显著性

“千岛湖”商标案中,法院认为:鉴于第6793620号“千岛湖”注册商标用的是地名和湖泊名称,故将“千岛湖”文字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因实际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得阻止他人对“千岛湖”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

7、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具有显著性

“痛王”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诉争商标虽然对汉字“痛王”进行了变形,但公众仍然容易将其识别为“痛王”两字,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上述服务与疼痛的疾病相关,易导致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治疗效果、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不应当予以注册。

8、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缺乏固有显著性

“莞香”商标案中,法院认为: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的标志本身缺乏固有的显著性,将其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认为其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原料的描述,无法起到将某一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区别开来的作用,不能实现商标应具有的识别性与区分性功能;同时,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属于公有领域,如果允许特定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因此,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的标志要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应当以该标志是否经过实际使用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否通过该标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9、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技术特点缺乏显著性

“蓝牙”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蓝牙作为一种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编程、与数据、声音、影像及照明的录制、传送及复制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咨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10、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

“李时珍”商标案中,法院认为:鉴于“李时珍”为我国明朝著名医学家,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提及“李时珍”,让人更多联想到的是历史名人而非某种产品,故将“李时珍”作为注册商标其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较弱。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因此, 固有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先天有利因素, 而获得显著性由于得到市场和消费者认可,从而对商标强度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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