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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在先使用抗辩商标侵权纠纷案

来源:摩知轮 发布时间:2023-12-06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系关于商标在先使用人不侵权抗辩事由的特别规定。就适用主体而言,该不侵权抗辩仅应由在先使用人自行提出,其他主体无论是否取得在先使用人的同意,均无权提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此外,在确定“原使用范围”时,应主要考量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一般而言,在先仅通过实体店铺提供服务的,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后,又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的地域新设店铺提供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超出了原使用范围。

 

一审案号 :(2021)沪0115民初44493号

二审案号 :(2022)沪民终129号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仕酒店(简称安达仕酒店)、华润置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厦门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原 告 陈 某 某 系 第10400859号“ 糖 立 方 ” 及 第10902851号图片”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类别均为 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其中“糖立方”商标申请于2012年1月。原告在浙江省温州市经营甜品店,该店曾获得由相关自媒体颁发的荣誉,网上可查询到网友对该店铺的介绍及评价,相关配图显示有“糖立方”店招。原告亦在原材料购买单据、结账单及消费发票上使用了“糖立方”标识。


被告安达仕酒店系被告华润厦门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在福建省厦门市安达仕酒店内经营“SUGAR PAVILION 糖立方”餐厅,其公众号文章介绍,该店于2019年9月开业,系2009年在深圳君悦酒店首创“糖立方”以来的第五家开业门店。案外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君悦酒店(简称深圳君悦酒店)经营的“糖立方”甜品店于2010年6月开业。


原告认为,安达仕酒店使用“SUGAR PAVILION 糖立方”的行为,侵害其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安达仕酒店、华润厦门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 万元。被告安达仕酒店、华润厦门公司共同辩称 :第一,被诉行为属于其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第二,陈某某未实质性使用“糖立方”商标,不应判决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糖立方” 与陈某某的“糖立方”商标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的相同商标,两被告援引的在先权系深圳君悦酒店经营的“糖立方”餐饮店,二者经营主体之间不具有内部关联性,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深圳君悦酒店“糖立方”餐饮店的影响力已扩张至厦门地区,故其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被诉行为构成对陈某某“糖立方”商标的侵权。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一般、地域限制性较强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安达仕酒店停止侵权 ;被告华润厦门公司赔偿原告1万余元。


安达仕酒店、华润厦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安达仕酒店与深圳君悦酒店虽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二者系两个独立法人分别设立的分支机构,故安达仕酒店无权以深圳君悦酒店在先使用的事实提出抗辩。第二,餐饮服务的消费方式具有较强的地域限制性,安达仕酒店、华润厦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深圳君悦酒店“糖立方”餐饮店的影响力已扩张至厦门市的地域范围。第三,酒店内设餐厅的命名系商业选择的范畴,不能因为曾在品牌酒店内开设过某一品牌的餐厅,就认为该品牌酒店集团之后开设的其他酒店内餐厅必定会使用相同餐厅品牌。涉案商标申请前,仅有深圳君悦酒店在深圳市的君悦酒店内设“糖立方”餐饮店,尚难以证明“糖立方”标识已如安达仕酒店、华润厦门公司所称与万象城、君悦酒店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第四,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在其经营的甜品店上使用了涉案商标。据此,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使用行为使得商标产生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我国虽然采取商标注册主义模式,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由于经过使用,其背后已经承载了一定的商誉,故不能褫夺在先使用人经过正当、合法的投资和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和利益。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通过限制商标权人的部分专用权,从而赋予在先使用人在先利益的方式,弥补了商标注册主义模式不关注实际使用行为的缺陷,实现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案判决从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原使用范围”出发,进一步厘清了其中“原使用主体”及“原使用地域”的认定问题,合理划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权利边界,为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问题的审理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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