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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怎么进行和注册商标时对字体的要求

来源:瑞晨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2-05

如何进行商标使用许可?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涉及两个方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权使用许可应当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双方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②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名称;③许可使用的形式;

④许可使用的期限和地区;

⑤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⑥许可人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以及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措施及责任;

⑦违约责任;

⑧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


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未经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不得将该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


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材料

许可备案材料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材料应提交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无须提交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许可人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由商标注册人办理,许可人应为商标注册人。共有商标办理使用许可备案的,需由代表人提出报送,并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许可使用的商标

许可使用的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

 

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应不存在限制,如在先办理了质押、转让;商标如被人民法院禁止许可,应由相关人民法院出具同意函方可予以备案;商标如在先已经办理过质权登记,应由质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得损及第三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三方:

 

(1)受让人:注册商标在提交备案之前(或同时)已经提交了转让申请,或者在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交之前商标已经协议转让给他人,使用许可行为未告知和取得受让人同意的。

 

(2)在先被许可人:有证据表明许可行为损害在先被许可人利益的。

 

(3)其他第三方:如对许可商标存在权属争议的第三方,其他有证据证明对许可商标具有利益且许可行为可能损及其利益的第三方。


4.许可期限及许可商品/服务项目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不得与许可人、被许可人民事主体的存续期间存在冲突,不得与许可人(注册人)取得该商标权的时间冲突。

 

许可商品/服务项目:备案表填写的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许可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注册商标,对字体的要求有哪些?

《商标法》中没有直接关于商标字体的规定,但实际涉及商标字体的规定主要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商标字体注意规避前述规定即可,具体来说:


1.商标字体不能使用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简单说,不使用错别字)。商标中使用的汉字,原则上要求是规范汉字。但考虑到商标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也可以使用繁体字,以及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等书法形式的汉字。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应视为不规范汉字。

 

2.商标字体应注意规避其他主体在先已经取得著作权、版权的字体,避免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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