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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前置的建议

来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05

本文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商标法》第四条适用要件及例外情形,探讨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将商标的使用情况说明前置的可行性。

 

一、引言


2019年,《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动为第四条第一款的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的修订,彰显了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中的核心地位,通过立法手段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进一步推动了注册商标制度向其核心功能回归。

 

2022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发布了《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以专项整治为抓手,持续释放了从严治理的强烈信号,推动了商标注册秩序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此举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问题的提出


2022年,国知局适用新的《商标法》第四条,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审查措施,旨在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然而,这一举措导致许多诚信经营的大型企业也收到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只因他们申请商标数量较大便遭到误伤。这一情况表明,《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趋势,引起了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的广泛担忧。

 

对于诚信经营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领域和丰富的产品或服务类型,产品更新换代快,推陈出新的频率极高。为了更全面地进行品牌布局和满足实际商业使用需求,这些企业确有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需求。其虽然商标申请量较大,但并无恶意囤积和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由于目前申请书式中没有相应提供信息说明的文件或途径,国知局下发基于《商标法》第四条的审查意见通知之前,审查员没有机会对企业经营情况、商标申请整体情况进行甄别,导致较多诚信经营的知名企业也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这些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虽然可通过答复审查意见提供证据等方式进行抗辩,但存在以下弊端:

 

1.答复审查意见后,审查周期及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将对企业正常开展商业活动造成干扰。

 

2.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需在短时间内搜集整理大量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并需要委托代理请人的举证负担,也增加了申请人的费用成本。

 

3.即便申请人成功克服了基于《商标法》第四条的审查意见,仍然有可能再次面临该条款的审查,这更叠加了商标申请的不确定性。

 

4.国知局并未公布证据采信标准,若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中所提供的证据未获认可,申请商标可能会因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的情形而遭遇驳回。这种情况将对企业未来其它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及整体商业经营带来不利的连锁反应。

 

三、对商标使用说明前置的相关建议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适用要求为“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因此,那些诚信经营的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商业活跃度高以及产品推陈出新迅速而造成的商标申请量增加,并不应被视为《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制的对象。

 

同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1.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

 

基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情形,笔者建议,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电子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界面中增设“商标使用情况”选项框,并且在可以上传的附件文件中增加相应“证明/说明文件”的上传选项。这些选项框可包括“已使用或筹备使用”和“防御申请”两个选项,以便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根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勾选。

 

若申请人选择“已使用或筹备使用”,申请人需在有关说明文件中附加商标实际使用或筹备使用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人简介、商业规模、主要业务、部门结构等基本信息,并对申请商标进行详尽描述,例如,提供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对于那些确有实际经营活动和商标申请需求的企业来说,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较为容易。然而,对于那些恶意囤积或抢注他人商标的申请人来说,由于他们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即使他们伪造材料,审查部门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核实其经营信息。此外,要求他们提供实际使用或筹备使用证据会增加恶意囤积或抢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一般来说,这类申请人希望通过极低的时间及金钱成本取得商标权以谋取利益。因此,一旦需要他们提供申请商标筹备使用的证据,这将会大大增加这类申请人成本。

 

若申请人选择“防御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其需要防御的主商标。如“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其主商标“阿里巴巴”的基础上,注册申请防御商标“阿里叔叔”“阿里姑姑”“阿里弟弟”等;“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主商标“老干妈”的基础上,注册申请防御商标“老妈干”“老干爸”“老姨妈”等;“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其主商标“小肥羊”的基础上,注册申请防御商标“小月巴洋”“小沸羊”“小肥牛”等。对于恶意囤积或抢注他人商标的申请人,由于他们没有实际商业经营和品牌使用,因此无法提供其主商标,更不能基于主商标再提交防御商标的注册申请。

 

当然,如果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任何疑问或需要补充意见,他们仍然可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申请人提供补救机会。

 

增加商标使用情况选项的措施是基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商标法》第四条适用情形及例外情形的明确规定。此举旨在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进行“两头堵”,即一方面,通过严格审查有效遏制“囤积商标”“搭便车”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通过高效甄别诚信经营的申请人,减少误伤情况的发生。这一措施既有助于确保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作,同时又能维护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历经多次修改,我国对商标的认知及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理解,逐步从绝对的商标权和绝对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转向注册与使用并重的方向发展。这一转变增加了注册取得制度的灵活性,使商标权的取得更加贴合商标的本质。然而,在当前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对于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仍然缺失。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中缺少明确的以商标使用为目的的申请要求,且在注册申请中并不要求提交使用意图的声明。这意味着商标注册申请并非建立在以商标使用为意图的基础之上。

 

笔者提议,通过实施“申请商标使用说明前置”这一举措,以期达到以下三个目的:首先,提高申请人对商标使用的重视程度,确保商标注册申请建立在使用的基础上,从而推动注册商标制度逐步回归其核心功能;其次,有效降低诚信经营企业收到审查通知书和被“误伤”的可能性;再次,增加恶意商标申请人的成本,以有效遏制商标恶意囤积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是一项艰难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国知局、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等多方共同协作。国知局始终保持着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处理此类行为,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注册申请审查环节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等。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和社会监督,多效并举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打击范围过宽泛,导致了一些误伤情况的出现。笔者建议,通过实施申请商标使用说明前置这一举措,从源头上遏制绝大部分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避免此类申请商标获得授权。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市场等社会公共领域的影响,有力保护创新主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从而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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