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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传统文化在法治框架中活起来——从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说起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6-08-03

从新石器时代的彩陶到汉代瓦当,从敦煌壁画到苏州园林的花窗,一朵四瓣对称的花,在中华文明里开了数千年。柿蒂纹、宝相花、缠枝莲,名目代有更替,都是先民传下的装饰母题,全社会共享的文化遗产。但传统从来不是凝固之物。今天的传统,是昨天的创造;明天的传统,正在今天的创造中生成。当经营者从古老母题中取材,作出创造性转化,又经年累月投入商业使用,公共的文化与私有的商标,便在同一朵花上相遇了。母题的公共性在何处止步,因使用而立的私权从何处起步,这条界线如何画得公道,是商标法治必须回答的问题。

近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下称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把这个问题从书斋带到了公众面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LV七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被告已公开表示将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LV“老花”中的四叶花卉,与柿蒂纹、宝相花同属四瓣花形这一古老母题。花形相近,商标相争,讨论便很快越过个案,汇成对传统文化的共同关切。这一关切值得认真对待。它指向的不是某一份裁决,而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传统文化的现代商业运用,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获得充分而适当的保障?


一、四瓣花无人垄断,也没有被垄断


围绕此案的议论之所以莫衷一是,是因为同一个四瓣花形,在法律上承载着三层内涵。

第一层是“饰”,也就是纹样。四瓣对称暗合人眼对秩序的偏爱,世界各大文明不约而同地反复使用。《考工记》有言:“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四瓣花形正是这样一件创物:先民创之,历代述之守之,数千年递相传承,遂成母题。在这一层,它不属于任何人,而是属于所有人。第二层是“标”,也就是商标。一个图形随商品行走市场,天长日久,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来源结成稳定的联系,纹样便质变为商标,商标法保护的正是这一层联系。LV主张,其特定造型的四叶花历经百余年使用,已属此列。第三层是“符”,也就是文化符号。有的商标走得更远,在识别来源之外,凝结为品位、时尚或身份的象征,连从不购买其商品的人也认得它。商标法对这一层的回应,是驰名商标制度。这一层的意义,始于企业的经营,成于社会的文化。

三层铺开,各方的着眼点便看得分明。公众看的是“饰”,花是传统的花,人人共有;这一感受合乎直觉,只是商标法并不在这一层设权。法院裁断的是“标”:两个标识是否近似、是否致人误认,是可以用证据验证的事实问题。而“符”的层面,本案一审并未涉足。根据已公开的信息,一审是在同类保护的范围内认定侵权,并未启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担忧落在“符”,裁判落在“标”;话不在一层说,争论便难有交集。当然,这层担忧在法理上并非无的放矢:当商标经长期使用而驰名,法律的保护确有可能从避免混淆延伸至符号价值本身,其限度如何划定,是各国商标法共同面对的难题。案件尚在诉讼进程之中,本文对个案是非不作评断,只作法理层面的讨论。

担忧与裁判既不在同一层,一个基本判断也就可以确立:本案无论谁胜谁负,判决所能处分的,都只是那一个定型;四瓣花形这个母题,仍在永久的公有领域之中。柿蒂纹、宝相花、缠枝莲,昨天人人可用,明天仍然人人可用。真正交由法庭裁断的,从来不是谁画了一朵四叶花,而是那个定型的使用方式,是否搭上了他人经营多年的市场联系。一言以蔽之,母题人人可用,定型各归其主。

公众的关切于是可以化为一个更为具体的追问:母题人人可用的前提,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带着这一问,再看案件本身。


二、裁断的是定型与联系,不是母题与文化


一审是怎么判的?从公开的案件信息看,一审适用的主要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分为三步。第一步看商品与服务:LV在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注册有商标,即本案涉案商标;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的奶茶茶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第二步看标识:经比对,认定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设计风格、元素布局、线条勾勒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第三步看混淆:认定普通消费者买一杯奶茶时,未必会以为它来自LV,却可能以为两家之间存在联名或者其他特定关联。三步之中,未见“驰名商标”的表述。这与商标法“按需认定”的规则有关:驰名商标只在案件确有需要时才予认定;商标既已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同类保护足以主张权利,通常无须再认定驰名。就法律依据而言,本案并无特别之处;真正的复杂,不在规范的选择,而在事实的认定与证据的检验。

“联名或其他特定关联关系”这一表述,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界定商标近似时,即包括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情形。换句话说,消费者未必买错东西,却可能认错关系;把认错关系纳入混淆的范围,是来源混淆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的自然延伸。但延伸越远,越需要审慎:权利人名气越大,“存在特定关联”的联想越容易被视作当然;联想一旦免于证明,同类保护的效果就会悄悄逼近跨类保护,却绕开了驰名认定的门槛。公众对本案的疑虑,有相当一部分正落在这里。守住边界的办法只有一个:把“存在特定关联”始终当作待证事实,而不是当然结论。

混淆可能性如何判断?围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审判实践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方法,即多因素综合认定法。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标识的近似程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各因素彼此消长,须整体权衡,而非机械相加。知名度是其中有待证明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当然胜诉的理由。本文无意代替法庭得出结论。但方法是公器,这杆秤人人可执,砝码只有一种,就是证据。最难称的,是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知名度的辐射半径。要证明的不是LV的抽象知名度,而是单体四叶花商标在本案相关公众,也就是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心中的知晓程度。联想只会发生在认识这朵花的人心里。LV在商业活动中,多以字母、花卉、星形交织的“老花”整体示人,本案请求保护的却是单体四叶花;据公开报道,LV已在成都、上海开设餐厅或咖啡馆,单体四叶花在餐饮服务上的实际使用与知晓情况,终究要靠证据呈现。名气不能平移,“老花”对单体固然有带动,但整体的名气不能全部记在单体名下,否则权利的边界就在不知不觉中被放大了。

第二个环节,是联想的实证。要查明的是:在日常买一杯茶饮的真实场景里,相关公众是否会把被诉标识与LV联系起来。这是消费经验的问题,答案只能来自自发形成的真实认知。一审采信了部分消费者的网络评论,用实际认知来印证联想的有无,思路是对的;只是这类证据须形成于起诉之前,反映的才是市场中自然生长的认知,而不是诉讼喧腾之后被舆论催生的印象。

第三个环节,是公有领域的扣减。商标近似的判断,应先剥离可归于公共母题的部分:四瓣、对称、花形本身,人人可用,仅仅来自这些公共部分的相似,不足以据以认定侵权;唯可归于原告特有设计的剩余相似,才是评价的对象。哪些要素仍属公共母题、哪些已属特有设计,正是个案中最须说理的地方。这一思路并非学理的一家之言,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早有安排:判断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与保护范围成正比。扣减也并非贬抑原告商标的效力:取自公有母题的图形,完全可以整体具有显著性,或因取舍、变形、比例、配色的独特处理,或因长期使用而与特定来源建立稳定联系;注册既经核准,效力自应得到尊重。只是注册所独占的,是这一具体定型及其近似范围,而不是母题这个造型资源本身。所以扣减问的不是某个元素属不属于公有领域,而是相似从何而来、是否指向原告的市场联系。见花而知其牌,这重联系才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落到本案,比对的重心在花瓣弧度、中心圆点、整体比例与配色方案这些具体处理上。扣减公共母题之后,剩余的相似是否仍然充分,正是此类案件事实审查的枢纽;这道工序展开得是否清晰,直接关系到判决的说服力。

在被告一方,还有一个事实需要纳入考量。茉莉奶白自20243月起申请注册该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先后被驳回;据公开披露的信息,驳回通知书引证了原告的在先商标,明示近似与混淆的风险。白纸黑字的警示在前,被告仍在全国2400余家门店继续使用该图形,一审据此认定其主观过错明显。由此也可以看清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审视的从来不是使用传统文化,使用母题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需要审视的是,在收到明示冲突的警示之后仍继续大规模使用,是否还担得起“善意”二字。善意使用者与明知攀附者的分界,就画在这条线上;本案被告落在线的哪一侧,自有证据和审级程序给出答案。这条分界,与文化无关,与诚信有关。

一审法院对这些复杂问题已经给出了自己的解答,上诉制度的意义,正在于让答案在审级对话中走向成熟。此类案件,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无论维持还是改判,只要在三个环节把事实坐实,判决就立得住:把知名度坐实于单体,把联想坐实于自发认知,把比对坐实于扣减之后。

这套论证规则,放到新修订《商标法》的制度坐标中看,愈显必要。本案审理适用的虽是修订前的商标法,新法却已昭示方向: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删去了以“已经在中国注册”为前提的限定,保护之门开得更大;文本愈宽,解释愈须收敛,前述三个环节正是收敛的工序。新《商标法》又将“认定”驰名改为“确认”驰名,突出其作为个案待证事实的属性;驰名不是勋章,而是待证事实,这与把单体知名度从整体名气中析出的证明要求一脉相承。一宽一严之间,立法的天平清晰可见:既让真正驰名者得到充分保护,又不让驰名异化为无边界的特权。


三、平等保护,正是中国品牌出海的底气


围绕此案,舆论场上有一种声音:法院不应支持外国品牌的维权主张。

就在一审宣判前不到一个月,茉莉奶白自己以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在纽约联邦法院获得了一项初步禁令。茉莉奶白起诉美国合作方,指控对方侵害商标权益、违反品牌授权协议、损害“Molly Tea”品牌商誉,索赔超过500万美元。一个月之间,同一家企业,在大洋彼岸是主张商标权的原告,在国内是侵权诉讼的被告。

这一身份反差,道出了商标制度的通理:保护不问国籍。茉莉奶白在纽约的维权完全正当,而支撑这份正当的,是纽约法院对一家中国企业商标权的平等保护;同样,中国法院对外国企业商标权的平等保护,正是中国企业在海外要求对等保护的最大底气。

中国企业正在加速出海。华为、比亚迪、泡泡玛特在全球注册商标、建立品牌、维护权利,茉莉奶白的海外门店也已达数十家,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泰国等多个国家。知识产权是全球化的通行证,通行证的效力,靠的是彼此承认。今天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外国权利人的商标权,明天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侵权,才能挺直腰杆,要求同样的保护。平等保护不是对外国企业的偏袒,而是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铺下的轨道。一个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司法体系,本身就是法治公信力的最好证明。

新《商标法已把平等保护的另一面写进了条文:明文禁止滥用商标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承担责任。保护权利与约束权利,并行不悖。无论权利人是谁、来自哪里,既受同等的保护,也受同等的约束。


四、母题人人可用,定型各归其主


这起案件的分量,不尽在判决,而在它触及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如何在保护商业创新的同时,也为古老文明的文化遗产安排一席之地。现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由西方工业国家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主导建立,为工业时代的商业创新量身定做。中国、印度、埃及、墨西哥等文明古国的文化遗产,在这套规则里没有得到与其分量相称的位置。不是这些文明的遗产不够丰富,恰恰是太丰富、太古老,古老到走在了这套规则诞生之前。

这一课题,也是文明古国共同的机遇,中国有责任、也有能力率先作答。不妨先做两件事:建立中华传统纹样数据库,系统梳理历史源流与公共属性,为商标审查和侵权认定提供溯源参照,摸清家底,方能守住家底;将公有领域扣减确立为明示规则,让善意使用传统元素的经营者,有一条看得见的安全通道。这条通道,古人早已走通。韩愈论为文之道,"师其意,不师其辞";借传统之意,人人可为,袭他人之辞,则为攀附。落到今天的经营上,仍是三句话:用母题,不用他人的定型;自创定型,及早注册;接到冲突警示,及时调整。做到这三句,传统纹样尽可放手使用;做不到,风险与文化无关。

本土实践一旦成熟,便是可供世界参考的中国方案。以此为基础,中国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平台上,推动传统文化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衔接的国际规则,为全球文化遗产的商业运用提供更公平的制度基础。"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国际社会大家的事"。让古老文明的文化遗产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得到充分尊重,正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制度是长远之计,企业的答卷则在当下。品牌的真正价值,系于独立的市场认知。茶颜悦色等新茶饮品牌以原创图形立身,视觉资产完全属于自己。中华美学资源取之不尽,用传统滋养品牌,起点是文化的积淀,路径是自家的原创,终点是消费者心中那重稳定的联系。传统提供的是母题,市场认可的是定型,从母题走到定型,靠的正是创造。保护传统,不是把它锁进博物馆,而是让它在这样的创造中焕发生机。

文化自信与法治自信,本是一体。文化自信,不在于把传统供起来,而在于以创造不断把它推向前去;法治自信,不在于每一份判决都顺应直觉,而在于制度能在一次次校准中走向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涉传统文化元素的知识产权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裁判,也要在个案中积累经验、提炼规则,为制度完善贡献司法智慧。

保护创造,就是保护传统的生生不息。让传统文化在法治框架中活起来,让中国方案在全球治理中发出声音。这是那朵开了数千年的花,留给今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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