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文章推介 《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区分适用——第80787978号“CLEAF KELIFU”商标异议案 作者:江京晖、陆小园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是规制反复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探索《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情形与边界的典型案例。两个条款的适用情形存在交叉重合,如何准确理解与区分适用是实务难点。本案综合考量被异议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排除《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适用,并以反复抄袭、摹仿行为作为核心要件,认定其注册手段具有不正当性,违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为新法落地后区分适用两个条款进行了有益尝试。 依法打击恶意注册 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姓名不当行为——第74201587号“高纪凡 GAOJIFAN”商标异议案 作者:刘盈盈、江渊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对知名企业家姓名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关系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创新生态的营造。如果任其姓名被抢注并使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导致其声誉和形象受损,打击创新积极性,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该案依法遏制恶意攀附他人姓名的不当商标注册行为,有助于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释放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强烈信号。 药品研发阶段商标未使用“正当理由”的认定——第1365670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作者:张静、徐鲁寅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撤销复审案立足生物医药行业药品研发周期长、审批严格的特点,认定药品临床试验阶段未将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具有正当理由,遵循了商标撤销制度“促使用而非单纯撤销”的立法本意,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通过对有关商标使用法律规则的合理运用,稳定了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预期。 强化商标近似审查 助力老字号企业行稳致远——第47044156号“陈体全李升佐”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李焱、张萌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内容撷要:本案在商标近似的判断过程中,不局限于文字表面的机械比对,准确把握审查审理标准,灵活运用判定方法,确保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防止混淆误认情形发生。同时,本案也是对承载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积累良好信誉口碑的老字号的延伸保护,助力老字号企业合法合理维护自身“老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有效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投机行为,为老字号企业守正创新、行稳致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