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增减一字、微调包装外观, 就能蹭老牌知名产品的市场热度? 不少商家企图靠“撞脸包装” 蹭知名品牌流量、攀附商誉。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包装仿冒不正当竞争案件。 杭州某公司系涉案知名牛奶商标合法共有人,授权旗下公司A使用该品牌商标。自2017年起,A公司将设计的“某中老年高钙奶”系列包装、装潢应用于旗下某牛奶产品,并沿用至今,形成了风格固定、辨识度高、特色鲜明的专属产品外观,经过长期市场推广,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 被告B公司主营同类乳制品生产销售,其推出的三款牛奶产品,在文字排布、图案设计、主色调搭配、整体版式等方面,与前述知名品牌的某系列牛奶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被告仅在原告知名品牌名称基础上增减修饰词,打造近似品牌名称,极易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双方产品为同一系列、存在品牌关联或授权合作关系,涉嫌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将B公司诉至雁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身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中老年系列牛奶产品投入市场多年,销往全国多地,市场占有率高、公众熟知度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产品专属装潢经长期持续使用、广泛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品牌对应关系,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知名商品装潢。而其包装为牛奶行业普遍使用的包装,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 本案中,原、被告产品属于同类乳制品,常置于商超同一区域陈列销售。两款产品装潢仅在商标、细微装饰处存在差异,整体视觉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产生混淆误认,错误认定产品来源或双方存在品牌关联关系。B公司作为同行业生产经营者,理应知晓业内知名的牛奶品牌及专属装潢,仍刻意模仿使用近似装潢,主观攀附商誉意图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被告侵权性质、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时长,以及原告品牌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多项因素,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涉案近似产品装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企业长期经营积累的无形财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保护,国家依法严厉打击仿冒装潢、攀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包装装潢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同时满足四大要件:一是权利人产品装潢经长期使用、广泛传播,具备市场影响力;二是涉案装潢具有显著辨识度,可独立区分商品来源;三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装潢整体近似;四是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包括误认为是原厂正品,或误认为双方存在代工、联名、母子公司、品牌授权等特定关联关系。 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产品设计过程中,应坚守合法经营底线,规避包装装潢“擦边侵权”行为。一方面,竞品产品需在整体构图、主色调、核心图文排版等方面做到显著差异化,杜绝微调模仿、变相攀附知名品牌商誉;另一方面,要融入原创设计理念,在行业通用元素基础上打造专属品牌特色,避免同质化侵权风险。同时,经营者应主动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留存设计合同、原创证明等素材,筑牢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防线,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