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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再引纷争!“苏稻”诉“烟稻”月饼攀附商标,获赔32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9-05-15



2018年,南北“稻香村”之争曾因苏州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引发关注。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另一起涉及“稻香村”商标的侵权案件,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因认为烟台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烟台稻香村公司”)在其生产的礼盒装月饼及网站宣传等突出使用了“稻香村”字样而向其索赔经济损失80万元。作为被告之一的烟台稻香村公司则提到,苏州稻香村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根据2017年的一份“北稻”诉 “苏稻”商标侵权案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书,苏州稻香村被认定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 “稻香村”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权益的可能性。


根据该案的二审结果,烟台稻香村公司生产的涉案月饼等产品被认定侵权成立,被判与另一被告共同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共计32万余元。


“烟稻”被指故意攀附驰名商标,称获得“稻香村”企业字号在先


苏州稻香村食品厂的前身是苏州糕点厂,成立于1980年。经过多次更名后,2015年11月,该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苏州稻香村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了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


近几年,苏州稻香村公司称发现烟台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将“稻香村”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并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等公开场合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样。另外两被告鑫源斋糕点厂和鑫海利源商贸中心则因生产、销售了涉案糕点而被要求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苏州稻香村公司称,烟台稻香村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严重损害其商誉,并存在攀附驰名商标的主观故意,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烟台稻香村公司答辩称,涉案盒装月饼包装袋上均未单独使用“稻香村”,使用的是“烟稻”字样,而且旁边的企业名称“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起到了区分作用,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烟台稻香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经被登记注册,其使用该企业名称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烟台稻香村”也在当地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苏州稻香村公司不能以在后取得的驰名商标来对抗在先的企业名称。


一审认定“烟稻”的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台稻香村公司的企业字号“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稻香村”文字相同,已构成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情形。另外,涉案商品外包装袋上也有“稻香村”字样。虽然商品上另外标注了烟台稻香村公司的注册商标,但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故侵犯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烟台稻香村公司自2001年成立就一直使用稻香村作为企业字号,其使用该字号亦有渊源。由于原被告双方使用稻香村作为企业字号在市场上已共存多年,如烟台稻香村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烟台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烟台稻香村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鑫源斋糕点厂和烟台稻香村公司共同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2万余元。


烟台稻香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在上诉时,烟台稻香村公司提出,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其虽然拥有“稻香村DXC”商标的专用权,但该标识并非苏州稻香村专有。在此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的案件中,苏州稻香村因侵权北京稻香村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而被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烟台稻香村公司将“稻香村”作为企业字号是经过行政机关核准的,故其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烟稻”且规范使用公司名称,主观上没有攀附烟台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故意。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二审法院认为,烟台稻香村公司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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