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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生”商标之争,商标是否侵权?二审开庭

来源:商标哥 发布时间:2019-07-17


导读: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好医生公司)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健康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庭审。


因为商标侵权纠纷,“平安好医生”和“四川好医生”之间,已“缠斗”了将近一年多时间。


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好医生公司)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健康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庭审。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平安健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四川好医生药业公司300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经过将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中午12点过,审判长宣判休庭,当事人双方不愿意接受当庭调解,将择期宣判。


“好医生”之争,知名药企状告医疗新贵


两个“好医生”,有点分不清。作为医疗新贵,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互联网业务板块的重要成员。


而作为知名药企,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早已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此前,在2018年4月24日,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一则声明称,平安健康公司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好医生”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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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生药业公司认为,平安健康公司以“平安好医生”名义进行宣传并在其APP上使用,对“好医生”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严重损害,涉嫌侵犯“好医生”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正是这一纸诉状,将平安健康公司推向风口浪尖。


诉状中称,四川好医生公司于2004年10月继受取得“好医生”商标,并一直使用至今,之后花费大量费用进行宣传广告和业务推广,涉案商标及好医生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但平安健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页、手机APP的下载界面上标注平安好医生图文标识,在APP的操作界面上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同时,平安健康公司在其APP乃至互联网商业服务上将“平安好医生”“好医生”用作企业简称,并将“平安好医生”作为其股票简称,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四川好医生公司企业名称、特有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川好医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健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90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健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四川好医生公司300万元。四川好医生公司和平安健康公司均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商标是否侵权?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四川好医生公司的诉讼,平安健康公司辩称,自己所使用的“好医生”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并且,使用“好医生”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种类上差距甚远,且公司对“好医生”标识的使用行为,客观上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产生丑化涉案商标、不当利用涉案商标声誉的后果。


其次,四川好医生公司所例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因为平安健康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源于自己创立的品牌,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平安健康公司强调,它们既没有侵害涉案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审择期宣判,双方拒绝调解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好医生公司上诉请求,认定其“好医生”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基础予以保护,判令平安公司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好医生来了”等商标。


同时请求判令平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平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好医生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平安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好医生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平安公司若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300万赔偿金额是否恰当?三是如果构成侵权,平安公司是否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双方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后,双方拒绝当庭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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