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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应如何应对商标抢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09-05

 

最近,视频网站哔哩哔哩(bilibili)知名“UP主”敬汉卿有些苦恼--作为一个在哔哩哔哩拥有450多万名粉丝的主播,他的账号名同时也是自己用了22年的真实姓名,如今却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抢先注册成了商标,并收到对方发出的一封名为“‘敬汉卿’商标侵权通知函”的邮件,称敬汉卿目前所运营的微信、腾讯、头条公众号“敬汉卿”已侵犯到我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表示希望敬汉卿及时整改更名,否则将会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各大视频平台查封其“敬汉卿”相关公众号。

 

此前,“网红”papi酱在事业上升期授权其关联企业在自媒体运营的核心项目及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提交了4件“papi酱”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因已有他人在先确权的“PAPI酱”及“PAPI”等商标而遭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papi酱随后展开权属追索却未能如愿。对于papi酱本人及其关联企业而言,在涉及自媒体运营的核心项目及相关衍生领域类别上,他人在先申请的多件“PAPI酱”及“PAPI”商标不但成为了其进行商标布局的障碍,未来也留下了因商标缺位而产生侵权纠纷的隐患。

 

俗话说“人红是非多”,很多“网红”在自身知名度不断提升的同时,有的因为没有及时进行布局而被他人钻了空子抢先注册商标,有的则是在尚未布局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令其苦不堪言。面对这种情况,“网红”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地,被迫改名或高价购买商标,而无论哪一种选择都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网红”本身可能不从事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业活动,但其姓名或昵称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迅速打开市场,并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品质背书,一些市场主体正是打起了这一“如意算盘”,利用“网红”自身的品牌效应,将其姓名或昵称等申请注册为商标来“傍名牌”“搭便车”。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对于尚未被核准注册的相关商标,“网红”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针对已经获准注册的相关商标,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或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相关商标。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误导公众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否则便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红”也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为依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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