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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驳回,知道这些就够了!

来源:社标网 发布时间:2019-07-02

 

导读: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害怕遇到的事情莫过于商标被驳回了。为什么商标会被驳回?驳回复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驳回复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今天,小编就好好和大家聊聊关于商标被驳回的那些事儿,一起长知识啦!


为什么商标会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01.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否则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是商标被驳回的最主要的原因。


02.新申请商标是禁用标志或易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新申请商标的图形如果与上述规定相违背,商标局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若商标的名称格调低下,易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社会风气,商标局也会毫不犹豫地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


03.新申请商标含有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新申请商标如果是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局基本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驳回复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商标代理人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后,如果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需准备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驳回复审的注意事项


(1)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只有30天,请尽快准备材料。

(2)复审是当事人自愿行为,可以主张复审,也可以放弃复审。主张复审,可能会获得初审公告。放弃复审,永远没有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

(3)复审须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其他文书。

(4)复审的主体资格必须限于申请注册人。

(5)复审必须有具体的复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6)复审必须依法缴纳复审费用。

(7)申请注册人无力提出复审的,可以委托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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