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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国际知识产权应对——美国篇

来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发布时间:2020-03-20


疫情之下,国际知识产权界如何应对,推出了哪些相关措施?今天起,我们会陆续整理各国知识产权局的最新应对措施,供大家参考!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3月16日发布通知称,新冠病毒对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专利权人、复审当事人、和商标所有人的影响符合《美国联邦法规》 37 CFR 1.183及37 CFR 2.146 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USPTO将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受新冠病毒影响的客户的请求费。但并不允许免除或延长法令规定的日期或要求。


专利相关的应对


对于受新冠病毒影响不能及时答复造成的专利申请逾期或复审终止或受限,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只要填写37 CFR 1.137(a)中的请求书并提交,USPTO将免收37 CFR 1.17(m)中规定的请求费。见35 U.S.C. § 41(a)(7)。


如果通知中规定的条款不适用,可以向USPTO申请救济。具体的请求类型将取决于现实情况和所要求的救济。


联系信息   有关本通知中专利相关的查询可致电专利法律办公室(571)272-7704【复审事务电话(571)272-770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PatentPractice@uspto.gov。


商标相关的应对


对受新冠病毒影响因不能及时答复而造成商标申请或注册的放弃、取消或逾期,USPTO将免除对放弃的申请或取消/逾期的注册的恢复请求费(此措施为规定,而非法律)。对放弃的申请,应使用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中的恢复放弃申请请求书表格。


联系信息 有关此通知中商标相关查询可致电商标申请办公室(571)272-895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TMPolicy@uspto.gov。


与专利有关的法定期限和要求的基本信息


本通知不允许放弃或延长法令规定的日期或要求。以下与专利相关的时间段不能通过申请延长:

     (1)《美国法典》第35章第119节(a)至(d)项规定的要求外国优先权的非临时专利申请的期限;

     (2)《美国法典》第35章第119节(e)款规定的在此期间,要求获得在先临时申请的申请日的非临时申请的期限;

     (3)《美国法典》第35章第120节中关于作为专利发出的原申请和后来提出的子申请之间的共存要求,子申请应在原申请审查终结前提出;

     (4)《美国法典》第35章第151节规定的支付领证费的三个月期限;

     (5)《美国法典》第35章第304节规定的请求人在单方复审中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答复的两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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