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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名艺人肖战设计的大象logo是否侵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发布时间:2020-04-20


近日,知名艺人肖战入行之前为重庆象里咖啡馆设计的logo由于与迪士尼的经典动画形象小飞象存在相似元素,在网络上引发较大的争议。下面左图为重庆象里咖啡馆设计logo,右图为迪士尼经典动画形象小飞象。本文笔者浅析迪士尼动画形象小飞象的知识产权情况,并对重庆象里咖啡馆的设计logo是否涉嫌侵权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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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借此机会来浅析一下迪士尼动画形象小飞象的知识产权情况,并对重庆象里咖啡馆的设计logo是否涉嫌侵权进行简单分析。


一、著作权角度


《小飞象》(Dumbo)动画电影于1941年10月23日在美国首映,即首次公开发表,由华特迪士尼制作并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具体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与本次事件中最为相关的应该就是复制权和改编权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已经于1991年12月31日起便不再予以保护了。


有人提及迪士尼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否适用我国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条款呢。毕竟按照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迪士尼最早的动画形象米奇尚在保护期限内,小飞象也必然还在保护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国和迪士尼所属国美国均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中规定“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独立保护原则则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可见迪士尼公司的作品在中国受到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同等待遇的保护。也就是说迪士尼小飞象的复制权、改编权等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1991年12月31日。并且《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各国独立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进行保护。这也是美国自己延长了著作权保护期限后还不断游说日本、加拿大等国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原因。


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个人认为,咖啡馆的logo与迪士尼的小飞象相似之处在于使用了大象元素,并且大象均作为坐骑。大象是现实社会中常见动物,大象作为坐骑在我国南方、东南亚国家等也是普遍现象。双方作品的相同部分来自共有领域。谈不上侵犯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商标权


在商标库中选择“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类服务;临时住宿”进行检索发现如下结果。复制权等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小飞象、DUMBO均被国内企业合法注册。并且,重庆象里咖啡馆也在43类进行了商标注册,具体注册详情如下图,并在2016年5月10日获得了注册证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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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迪士尼公司并未对小飞象的中英文名称以及相关图像,在第43类进行商标注册。


当然,迪士尼公司在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更加密切相关的41类注册了小飞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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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分析可见,重庆象里咖啡馆设计logo无论从著作权角度还是商标权角度均未对迪士尼的经典动画形象小飞象造成侵权。适当的著作权保护期既是对著作权人智慧结晶的肯定与鼓励,又保证了共有领域范围不会过小,影响后来创作者的创作空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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