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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能注册,新增意见不以使用为目的!

来源:商标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从立法层面释放出了信号,加大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


案例:第37791140号“真龍”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申请商标第37791140号“真龍”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229056号《关于第37791140号“真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商品与第5429067号“真龙”商标、第890268号“真龙”商标、第7629944号“真龙”商标、第883663号“真龙”商标、第7629943号“真龙茗泉”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啤酒;姜汁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大麦啤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顺兴商行共申请注册了42件商标,其中仅在第32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37件商标,且多件商标系摹仿他人知名的“老村长”“蓝马果啤”“香格里拉”“真龙”“中华”品牌反复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已在审查或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虽然顺兴商行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但上述部分订货单、出货单无对应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系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不能避免系为证明使用而提交的证据,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9年4月23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顺兴商行不服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北京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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