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商标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 “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代理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计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计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计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计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对应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商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行为(扣分项):
被认定以关联主体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受让除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的,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代理申请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代理囤积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单独或与其他关联主体代理恶意同日申请商标,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未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的,一次扣减15分
有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在国际、国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的,尚未被警告或罚款的,一次扣减10分
被认定怠于履行商标代理职责,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或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一次扣减10分
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一次扣减10分
被认定未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的,一次扣减10分
被认定对所代理的商标代理业务作出不当承诺的,一次扣减10分
被认定未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次扣减5分
被认定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基本经营信息的,一次扣减5分
被认定未对所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的,一次扣减5分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规范代理行为(扣分项):
被认定代理申请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代理囤积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单独或与其他关联主体代理恶意同日申请商标,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未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商标代理业务委托,或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尚未被处罚的,一次扣减15分
有其他不规范代理行为,在国际、国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次扣减15分
被认定怠于履行商标代理职责,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或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一次扣减10分
被认定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一次扣减10分
被认定对所代理的商标代理业务作出不当承诺的,一次扣减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