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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来源:知产库 发布时间:2022-12-01

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除注销备案、合并备案外,商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主体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二、办理途径

 

商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事宜。

 

  (一)新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进入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办理。

 

  (二)变更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办理。

 

  (三)延续备案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延续申请”办理。

 

  (四)注销备案、合并备案业务。目前可通过邮寄办理,申请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文科,邮政编码:100055。

 

三、填报内容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新备案业务)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机构备案申请”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3.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企业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负责人)、合伙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中无管理责任的合伙人和非上市公司股东不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管理,不得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商标申请书上签名。

 

  4.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

 

(二)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

 

  3.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代理变更申请”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4.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后的彩色扫描件。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彩色扫描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5.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可对从业人员进行增加和删减。已有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对原有信息进行更新。

 

(三)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

 

  1.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2.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3.按要求填写《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表》(打字或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4.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企业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应去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商标代理机构延续备案

 

  1.备案主体应当阅读并签署《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3.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延续备案页面要求进行信息填写。

 

(五)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按要求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合并登记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合并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4.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应另行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四、审查流程及办理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报送的电子邮箱发送。

 

  办理本须知中所有业务无需缴纳费用。

 

五、备案信息公布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公布。

 

六、注意事项

 

  以上内容于2022年12月修订。

 

      之前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及本须知内容相抵触的,遵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和本须知要求执行。

 

 

商标代理从业告知承诺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代理从业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二)规范从业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服务上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严禁代理恶意抢注、囤积行为,严禁提交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依法规范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管规定》及时办理延续备案或变更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材料。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本机构已经阅读知晓上述内容,已传达至本机构全体人员,本机构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同时郑重承诺不做如下行为:

 

(一)不向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人员贿赂或者利益输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以请托、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谋取交易机会;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不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

 

(五)不以低价、诋毁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

 

(六)不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囤积商标。

 

□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采用电子方式,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未依法合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和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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