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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商标品牌保护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2-12-29

    【案件启示】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为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即善意的销售者,不需要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商标权利人的私权与侵权者的信赖利益,支持权利人向上溯源寻找销售源头,惩罚真正侵权人。


但是,现实情况是,销售者大多会提出“正常进货”“应当找上家”“不知道是假货”等理由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却提交不出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进货链条,例如仅提交转账记录、未写明商品名称数量的进货单、与“上家”的聊天记录,最终导致抗辩不能成立进而赔偿。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关键在于以下两个要件:


其一,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进货单等相互印证可说明商品来源,但是合法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个案中审核得比较严格。“合法”要求:第一,销售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对商品的来源、提供者的经营范围、市场主体资格、价格是否与品牌相匹配,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化妆品供应商的授权、资质等进行审查。第二,销售者通过正常交易市场手续采购商品。即使是经营规模小的销售者也应当注意规范交易手续,保留证据。


其二,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该商品的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本质上,要求销售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可以使得商标权利人找到目标,向其主张侵权责任,实现其合法利益。


商业维权诉讼极为普遍,本案原告在全国各地进行维权,像本案被告这样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销售者并不多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要尽量采取规范的市场交易手段经营,对进货渠道严格审查,对交易手续等证据妥善保管,完善自身进货账目和会计账册,以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案例简介】


一、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韩国化妆品公司,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 ”、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的权利人。


某化妆品店在店中销售外包装标有“NATUREREPUBLIC”“ 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认为,某化妆品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万元(包括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3.03万元)。

二、各方观点:


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认为,某化妆品店没有得到其授权许可,擅自在店中销售外包装上标有“NATUREREPUBLIC”“ 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假冒芦荟胶,挤占原告市场份额,应当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 某化妆品店抗辩称,销售的芦荟胶系通过合法途径采购,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提交的证据包括:第一,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青岛某贸易公司的授权书,记载了某贸易公司作为一级代理商,有权向其认可的流通渠道供货;第二,青岛某贸易公司对临沂某商贸公司在被告某化妆品店销售纳益其尔产品的授权书;第三,临沂某商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某化妆品店与临沂某商贸公司之间的采购销售单以及打款凭证。


3. 法院认为,某化妆品公司提供了供货单位临沂某商贸公司关于涉案产品的销售单、转账凭证,临沂某商贸公司亦认可涉案产品来源为该公司,而该公司系青岛某贸易公司的被授权方,青岛某贸易公司亦授权相关产品在某化妆品店的销售渠道内进行销售并出具授权书,故某化妆品店作为普通的经营者,已经充分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存在合法来源,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处理结果:判决被告某化妆品店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理开支3000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介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风险与争议解决团队”成员。曾任公司知识产权专员。曾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实习。现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风险诊断、分析、排除、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等非诉讼业务和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行政处理、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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