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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撤三”业务看“商标使用”的实务要点

来源: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5-23

商标注册完成后,如果后续商标使用不当,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商标撤三”。近期碰到一起客户的注册商标被他人“商标撤三”的咨询。前期答辩是客户自行答辩,国家商标局认为客户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构成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决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该决定实际影响到了客户的生产经营,客户因此咨询商标律师后期复审适宜。本文主要对“商标撤三”业务进行讲解并就“商标使用”的实务要点进行整理和分享。


一、“商标撤三”的含义?


“商标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他人撤销的简称。


《商标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含义和时间起算:


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注册公告期满)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商标“撤三”规定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规范、公开和有效地商业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激活商标资源。


二、申请人基于什么原因去办理“商标撤三”申请?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目前已达四千多万件,商标可注册的空间越来越小,新商标申请势必会与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几率越来越大。因此“商标撤三”成为商标申请人清除在先商标障碍从而获准商标注册的最有效手段。用撤三来解决申请障碍相比洽谈转让、共存等方式的经济成本要低得多。


通常申请人是基于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采用“商标撤三”策略。


1、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会出现闲置或者无法准确提供使用证据。


2、看注册人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而被撤销;


3、看注册人是否有经营资质。有些商品或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4、看注册人的经营范围,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则撤销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5、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而言,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注册时间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三、被申请人如何应对“商标撤三”,如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01、关于"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七章是这么规定的: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结合其市场主体类型、实际经营形式、商标注册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因此,企业在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密切关注商标证书上获得注册保护的商品项目,保证使用证据与商品项目的对应关系;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02、被申请人可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四、关于“商标使用”的其他规定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的核心内容。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申请的目的应该在于商标的使用。而为了避免权利人获得商标注册后不使用,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侵权赔偿条款中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新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是新增加的条文,其内容是:


“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征求意见稿成为正式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其后就有义务及时使用并定期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报告商标使用情况。如果商标注册人未及时使用商标,不仅他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即使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了注册商标,如果未及时向行政部门作出说明,也可能被行政部门依职权撤销。这种规定,加重了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将大幅减少注册商标闲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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