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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行动方案》解读:背景、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举措

来源:江苏高院 发布时间:2023-09-25

近日,江苏高院印发《关于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制定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立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目标,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前瞻性、实践性和大局观。现就相关内容作简要解读。


01、《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7月在江苏考察时强调,“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要把坚守实体经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强省之要”,并希望江苏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省委十四届四次全会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作出全面部署。省法院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自觉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中央和省委的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方案》。


02、《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方案》明确,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持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牢记“国之大者”,把握“强省之要”,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实施“六项工程”,即: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工程、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公平竞争创新环境建设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工程、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程、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程,其出发点和努力方向是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3、《方案》的重点任务包括哪些?


具体包括6项重点任务24项行动措施,内容涉及:一是实施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工程,包括助力攻坚“卡脖子”难题、强化创新主体权益保障、推动重点产业链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促进科技成果流转应用等行动措施。二是实施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包括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互联网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行动措施。三是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创新环境建设工程,包括加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治、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等行动措施。四是实施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工程,包括加强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发展、探索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机融合等行动措施。五是实施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程,包括推动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机制、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规范技术鉴定工作、完善纠纷高效审理机制等行动措施。六是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程,包括推进区域协同保护、助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全面落实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等行动措施。


04、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助力攻坚“卡脖子”难题,推动重点产业链发展?


一是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持续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6条措施,开展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发挥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涉集成电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基地作用,联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服务专题调研,做到心中有数,更好地提升精准服务保障的能力与裁判质量。《方案》还明确,要继续发挥提级管辖的作用,提级审理涉生物医药、半导体、人工智能、新材料等创新技术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精准把握裁判尺度,进一步加大对这些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一审法院作出侵权成立判决的同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及时制止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避免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侵权行为持续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起草《方案》过程中,省法院了解到有的中院已经开展了涉半导体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调研,并计划制定加强涉半导体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将与相关中院业务庭共同研究,切实把握好尺度,推动相关司法保障工作措施出台。


二是强化对创新主体权益保障。近年来,涉及创新人才流动的案件,尤其是与研发人员跳槽相关的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归属、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等纠纷呈多发态势,相关纠纷的审理影响创新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为此,《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这些纠纷的快速审理机制,依法及时保护研发人员在发明创造中的智力劳动和贡献投入,维护研发人员权益。同时,要体现对创新人才以及投资研发的创新企业权益双向保护合理平衡的原则,强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地位,保护企业等投资研发的正当收益和合法权利,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等集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方案》还明确要求加强对涉知名科学家、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切实维护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权益,服务保障重大科研项目实施。


三是深入推进落实服务保障重点产业链发展工作机制。2022年,省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推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重点产业链发展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范畴,积极回应我省重点产业链发展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平台也已经上线运行。为此,《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省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信息集成和处理平台,便捷高效回应重点产业链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关切。同时,《方案》提出组织开展“知产法官进百企”活动,走访调研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领军企业,了解其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助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


05、下一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将有哪些新举措?


江苏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试点工作。为此,省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前期做了大量的调研与会商工作,并于今年6月1日共同签署《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下一步将着力推进该备忘录中共商、共享、共治等合作机制的落实。省法院将进一步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建设,妥善审理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依法保障数据开发、利用、维护等各环节相关主体的利益,进一步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近期,还将联合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促进数据资源生产流通、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产权保护,推动提升社会数字治理能力。


06、如何进一步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


近年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成为社会特别是相关企业的关注热点。省法院把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进行多轮沟通,共同推动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案》在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及维权成本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提出省法院将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办理的具体意见,着力解决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加大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及经济负担,积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有初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降低权利人证明商业秘密构成及侵权行为成立的难度。


07、知识产权审判将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发展?


民间文艺作品、传统工艺、民间秘方、老字号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下简称传统文化)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象,《方案》明确全省法院将加强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密切关注并深入调研新时代背景下传统文化保护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综合运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模式,分类施策,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省法院将发布全省法院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5件典型案例,助力中医药技术现代化、产业化。


同时,《方案》提出将进一步探索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机融合。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事业融合发展”主题,召开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推动将传统文化融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过程。探索建立传统文化融入知识产权审判的发现、识别、运用等机制,引导法官以蕴含传统文化的司法裁判引领社会,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知识产权、公平诚信竞争的社会氛围。


08、如何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机制建设?


一是推动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江苏有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四家知识产权法庭。《方案》明确了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法庭的方向:进一步提升审判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系统信息化与程序集约化水平。对于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案》要求中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基层法院固定一至二名法官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能力。


二是优化案件管辖机制。技术类案件较为疑难复杂,但现有规定将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刑事案件与部分行政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而民事侵权案件归四家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由此带来管辖的不协调不平衡问题。为此,《方案》明确将进一步完善“三合一”审理机制,研究探索并推动将技术类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划归中院管辖的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健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考虑到省知识产权局和省法院与个别中院分别建立了技术专家库,为整合充实专家库资源,《方案》提出要适时更新并充实技术专家库,打通上下级法院技术专家库以及与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技术专家库通道,探索推进各类技术专家资源共享与统筹调派,充分发挥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作用。


四是规范技术鉴定工作。技术鉴定存在周期长、成本高、当事人负担重、一些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案件公正高效裁判。考虑到法院已经建立了技术咨询、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技术鉴定等多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方案》明确要树立科学的鉴定理念,坚持非必要不鉴定原则,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并联合相关部门推动技术鉴定程序、规则、收费等事务规范化和知识产权技术鉴定机构名录建设。


五是完善纠纷高效审理机制。在专利、商标等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向行政机关提出权利归属确认、无效或撤销等请求,引发行政确权程序。为了避免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程序独立运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等问题,《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与行政确权案件同步审理机制,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和时间耗费。同时,《方案》还明确要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和要素式审判改革,制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指引,进一步推进在审理周期较长的复杂技术类案件中实行中间判决,满足创新主体权利救济多元、便捷、高效的期待与诉求。


09、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助力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运用立法、司法、执法及信用监管等多项手段。《方案》提出了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明确要继续加强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严重侵权失信人名录登记、发布及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机制。


《方案》特别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提出了如下具体措施:一是有效对接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规则,研究探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建立合作机制,推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妥善解决。二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在充分尊重中外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权利和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案件管辖连结因素,依法行使管辖权,着力打造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和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三是深入研究禁诉令、反禁诉令等理论与实践问题,有效应对“长臂管辖”,助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


10、《方案》还有哪些亮点工作举措?


《方案》还明确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举措,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治制造假冒伪劣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种子套牌等涉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主犯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并适用从业禁止令。明确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举措,如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恶意投诉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有力打击平台企业恶意竞争,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促进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规范健康运行。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研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重大问题,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明确区域协同保护,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推进南京都市圈、淮海经济协作区、苏南片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保护机制有效运行,提升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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