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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擅用未生效判决进行宣传,结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3-11-08

   在市场竞争中,个别经营主体为了谋求自身竞争优势,选择以节选公布未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但这一举动可能使社会公众对其他经营者产生误解、质疑和偏见,损害他人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海螺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螺克公司)诉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底特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认定底特公司在其网店中节选拼接展示未生效判决文书及仿冒产品警告等文字,对螺克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须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螺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4万元。

 

  网店宣传引发争议

 

  螺克公司曾用名为上海施必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上海耐紧实业有限公司,系2000年9月张某与施必牢公司合作期间出资设立。2001年7月,张某与施必牢公司终止合作,随后成立螺克公司,主要研发、制造、销售、推广“NS耐施”品牌防松紧固产品。

 

  底特公司于2001年由施必牢公司出资设立,并于2008年受让施必牢公司注册的“施必牢”商标。

 

  2019年,底特公司曾以螺克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施必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了其受让的“施必牢”商标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涉嫌构成对底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螺克公司诉至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2019)沪0107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下称涉案判决),判令螺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施必牢”文字的企业字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螺克公司不服涉案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就该案作出(2020)沪73民终390号调解书,相关当事人达成协议,其中包含螺克公司变更企业字号或注销等约定。

 

  2020年5月,螺克公司发现,底特公司在其网店中部分公开了未生效的涉案判决,并用红线突出标注螺克公司企业名称。此外,底特公司还截取其与他人调解书内容拼接于涉案判决文书之后,并在前述文书之前标注“市面上出现一些防松螺母的仿冒产品”“施必牢为我公司注册商标,为了避免客户的不必要损失,建议您购买时请仔细确认”等内容。

 

  螺克公司认为,底特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恶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损害螺克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螺克公司将底特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索赔55万余元。

 

  底特公司辩称,网店首页的声明是为避免消费者混淆,进行广泛说明,内容并不针对螺克公司。此外,被诉网店系销售人员个人开设,并非其官方店铺,其未授意该员工进行被诉内容的发布宣传。同时,被诉店铺上的相关信息没有虚假和编造,也未断章取义,是真实地引用相关判决内容。

 

  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底特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需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首先,螺克公司与底特公司均从事防松紧固件生产和经营等业务,系同业经营者,彼此间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涉案店铺截取两份并无关联的法律文书中的部分内容,随意粘连,又对法律文书主文部分的企业名称特别加注下划线,其目的显然是要引人注意,并且将该部分内容与再一次出现的“最近接到用户反映,市面上出现一些施必牢防松螺母的仿冒产品……”等所谓友情提示内容相衔接,虽然未明确指出其提示中所称的仿冒标识的主体,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在阅读后将螺克公司与底特公司所指称的仿冒标识主体相关联,况且以法律文书方式展现又会增添其所要提示内容的可信度,底特公司的这种编排方式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

 

  在底特公司无证据证明螺克公司存在假冒其注册商标行为,且其明知部分法律文书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即使单个信息内容并非虚假,但以这种编排展现方式,整体上会起到引人误解、损害螺克公司商誉的效果。况且,底特公司中间还插入所谓的“很多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等语句来隐喻螺克公司,贬损竞争对手的商誉,对螺克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其行为难言善意,因此构成对螺克公司的商业诋毁。

 

  综上,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底特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螺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4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底特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损害商誉构成侵权

 

  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进行误导性陈述,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业内关注。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春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底特公司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是由多重因素共同决定的,简而言之,底特公司通过使用“真实”的判决书最终完成了虚假信息的编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诋毁。

 

  “在双方最初因字号纠纷产生争议的案件中,底特公司本来处于主张权利的一方,且根据该案一审判决内容及二审调解书可知其维权目的已基本实现,本属胜诉方。但底特公司以不当方式使用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拼接篡改事实、夸大维权成果,导致身份互换,反而使自己变成了被告,成为被法律制裁、道德谴责的一方。”徐春江告诫相关经营者,知识产权商业纠纷及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司法已尽力寻求最佳平衡点来谨慎裁判,增减一分均可能破坏裁决的完整表达,如若恶意节选、拼接,显然会违背裁判的本意,同时也可能会侵犯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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