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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相关主体与担保形式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3-12-06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是一种新型融资担保登记方式,属权利质权登记。它是指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基于先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商标专用权人或直接将商标质押给出借方,或通过担保公司、保证人等作为第三方机构,先由担保公司、保证人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而后借款方或第三人通过反担保方式将商标质押给担保公司、保证人,从而最终成功获取贷款,进行工商经营、贸易往来等业务,更有效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一、涉及主体

(一)质押担保

1.商标专用权人,即借款方,出质方。

2.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即出借方,质权方。

(二)质押反担保

1.商标专用权人,即借款方,出质方。

2.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即出借方。

3.担保公司、保证人,即质权方。

(三)第三人质押担保

1.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即借款方。

2.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即出借方,质权方。

3.商标专用权人,即出质方,非借款方的第三人。

(四)第三人质押反担保

1.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即借款方。

2.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即出借方。

3.商标专用权人,即出质方,非借款方的第三人。

4.担保公司、保证人,即质权方。

二、涉及担保形式

(一)质押担保

1.主合同。由出借方与借款方签订,即借款合同,融资协议,授信协议等。

2.质押合同。由质权方(同出借方)与出质方(同借款方)签订。

(二)质押反担保

1.主合同。由出借方与借款方签订,即借款合同,融资协议,授信协议等。

2.委托担保合同或委托保证合同。由借款方与担保公司或保证人签订。

3.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由担保公司或保证人与出借方签订。

4.质押反担保合同。由质权方(同担保公司或保证人)与出质方(同借款方)签订。

(三)第三人质押担保

1.主合同。由出借方与借款方签订,即借款合同,融资协议,授信协议等。

2.委托担保合同或委托保证合同。由借款方与第三人签订。

3.质押合同。由质权方(同出借方)与出质方(同第三人)签订。

4.第三人可由借款方提供其他反担保方式以保障第三人利益。

(四)第三人质押反担保

1.主合同。由出借方与借款方签订,即借款合同,融资协议,授信协议等。

2.委托担保合同或委托保证合同。由借款方与担保公司或保证人签订。

3.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由担保公司或保证人与出借方签订。

4.委托担保合同或委托保证合同,由借款方与第三人签订。

5.质押反担保合同。由质权方(同担保公司或保证人)与出质方(同第三人)签订。

6.第三人可由借款方提供其他反担保方式以保障第三人利益。

 特别提醒:提交质押登记材料时,如涉及多方主体,需在质押合同中写明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质押登记一般需要提供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如质押合同中涉及写明合同编号的其他合同,其他合同也应一并提交。

以上担保形式均为普通的质押担保或质押反担保形式。除此以外,还有最高额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形式。二者主要区分点在担保债权数额的多少。普通的质押担保或质押反担保的担保债权数额一般应在主债权数额范围内或与主债权数额保持一致。而最高额质押担保或最高额质押反担保的担保债权数额,应至少包含全部主债权数额,或者超过主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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