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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标审查的特殊性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4-01-03


  前言

 

印刷出版物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属于比较特殊的类别,尤其表现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商品上。此类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和要求与其他类别有所不同,笔者结合案例对印刷出版物商标如何申请注册进行探讨。

 

01、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项商品,文字近似判断标准相对宽松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印刷出版物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出版物的名称辨识度较强,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区分识别,一般不会产生混淆,所以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项商品文字的近似标准审核上相对宽松。例如图片和商标图片如果都申请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项商品上,相互不判为近似商标。再如,图片和图片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因排列顺序和整体结构上有明显区别,也不判为近似商标。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对期刊、报纸等印刷品,因其特殊性在注册申请时审查标准把握上尺度相对宽松。

 

02、对涉及地名等禁用条款的商标,可通过提供出版许可证明等证明材料,经认定后获准注册


由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项商品会根据所面向的读者群特点定名称,如面向全国相关读者的习惯称为中国xxx”,面向地方读者的习惯称为地名+ 日报/ 晚报等等,面对相关行业、文化领域读者的则习惯直接以该行业、文化内容直接命名。这种已经形成惯例的命名方式,让上述四项商品相较于其它商品显得十分特殊,因为这些名称很容易就涉及到了《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所以对于包含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缺乏显著性的四项商品商标的审查标准制定得就相对宽松。

 

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要求,在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四项商品上,申请注册含有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等情形,需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该标识是经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这个规定是给在这四项商品上涉及禁用条款的商标提供一个获得核准注册的合理条件。

 

例如含中国的图片、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图片, 以及在其它商品、服务上因缺乏显著特征驳回的图片等,以上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项特殊商品上经过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可以获准注册。

 

提供证明材料是商标获准注册的重要环节。以《中国纺织》为例,申请人为《中国纺织》杂志社, 该申请人在2022 年申请第62182772 号商标图片,只在四项特殊商品上申请使用。因申请时未主动提供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所以审查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规定,向其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该申请商标含有中国,涉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未补正或是补正材料视为无效,商标局都会按照所列条款予以驳回。在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了有关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可在四项特殊商品上予以注册。关于意见书回文的认定有三个要素:一是期刊出版许可证上的期刊名称与商标名称一致。二是许可证有效期真实有效。三是有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盖章。

 

以上是笔者对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商品注册申请及审查的一些探讨,希望对申请人注册申请此类商标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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