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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时应规范选择是否补充证据材料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4-0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享有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官网提供的商标评审申请书式中,不同评审案件的申请书首页均包含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否□”项。填写须知里亦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image.png,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所以,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时,申请人在首页是否选项后的方框内进行勾选即表明对权利的选择与确认。


  正确示例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声明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其权利生成并受到保护,商标局负有等待补充证据材料期满的义务,相应案件审理期限亦对应延长三个月。若属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案件,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审查员不宜作出复审决定。若属于无效宣告、撤销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案件,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届满后,审查员方能发送答辩通知给被申请人或通知原异议人提交意见。


  正确示例二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声明不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明示放弃这一权利,则相应案件应尽快审理推进至下一环节。

鉴于是二选其一的单项选择,看似很简单,但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相关表示可谓五花八门,经常导致审查员无法确认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看以下示例:

 

  示范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空着不选,这种情况较为普遍。申请人在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应权利时,为保护申请人利益,当出现本示例的情形时,对应评审案件通常视为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会给予等待。

 

  示范二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去掉的方框,但在后都做勾选,而的勾又没有放入框内。

实践中,存在选择后又有新生成的证据要提交或有正当理由提交补充证据的案件。从维护实体正义的角度,法律并不完全禁止逾期提交材料,但申请人负有及时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义务。且为不同的权利对应的不同义务,互相冲突无法兼容,故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的意思表示需要清晰。为兼顾效率与公正,如本示例之对均勾选的情形将被视为申请人的选择为

 

  示范三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未作勾选,后面的方框改变为类似太阳的圆形符号。该案申请人后续递交补充材料并解释称,没有改变表示认可,所以其在表达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示范四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未勾选但将选项后面的操作框缩小,推测申请人想后续补充。但事实上,案件还在等待补充证据材料期间,申请人就一直催促,还责怪说:我希望快点儿审,案子怎么一直拖着。不用等三个月,那还得拖多久。我把的方框缩小那么多,一对比,很明显啊,当然是不补充的意思了。审查员并非故意站在对立面曲解申请人的想法,而是诸如本示例的操作,本身就很容易导致歧义。

 

  示范五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参照考试时涂答题卡,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将后面的操作框涂黑,表示已选择不再补充,故申请人后续提交的证据材料逾期。而申请人则认为涂黑表示拒绝,其后续补充证据程序正当。

 

  示范六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在方框里画“×”,瞬间让严肃的选择题变成一道你画我猜的趣味题。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否定的选项,然而申请人却辩解说,自己在对进行操作,当然表示要交补充证据的意思。

 

  示范七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这种情形并非个例。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形一律被视为选择。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类示例,往往来自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首页。代理机构填写文书如此不规范,实在不应该。毕竟这不是你画我猜的游戏,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


是否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选择看似简单,以上各真实示例却常常让审查员在评审录入、校对、审查各个环节费尽心思且不得要领。规范选择是否补充证据材料既关系到审理期限,又关系到实体权利,故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一定要清晰明了。笔者提倡申请人或代理人参照规范书式制作材料,在首页对应选项的方框内以

表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操作简单有效,利于维护自身权益。若因意思表示歧义引起不利后果,申请人需责任自负。


另外,随着递交渠道的拓宽,当前,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标局网申平台递交驳回复审和无效宣告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评审网申里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选择还关联着材料通道。选择,补充材料通道保持敞开直至案件审结;选择,则补充材料通道关闭,申请人将无法再递交新证据等。这一点与纸质申请尤其不同,故作出选择更需慎重。建议申请人在未想好、不太懂或无法预测是否还会有新证据新理由的情境下提交网申,选择,以保持补充证据材料通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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