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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不再以注册与否进行区分|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穆治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6-07-07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体现了我国商标领域立法从“局部修改”向“系统完善”的转变升级。关于这次商标法修订的有关情况,本报记者书面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穆治霖。





记者:驰名商标制度是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商标法修订对驰名商标制度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穆治霖: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较高知名度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社会各方面较为关注。这次商标法修订,在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


  二是,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


  三是,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好衔接,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四是,针对国内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等现象,为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护,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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