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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案件中,哪些证据可以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3-27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在我们的日常办案中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案件类型。


那么,什么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为什么存在商标撤销这一项制度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此可知,一枚已注册商标自其注册日开始满三年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以该商标在过去三年内未使用为由,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一旦遭遇撤三,商标注册人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则需要对其在过去三年内,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举证。


除非遇到以下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事件;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可不提交证据。

 

否则,若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足,则该商标会被撤销。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从而发挥其商标功能,实现商标的使用价值,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


根据商标局发布的信息,2023年前三个季度,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了5,258,401件,注册量为3,041,532件。截止至2023年9月15日,我国的商标有效注册量为43,044,198件。如此庞大的商标体量,自然会有很多闲置商标,这是商标资源的一种浪费。这些闲置商标不仅会浪费商标审查的时间,同时也会阻碍他人正常使用和申请注册商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督促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就有了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这一程序。

 

对于实际在使用的商标,有些商标注册人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却不知道应该如何举证,以维持其商标注册。笔者提供以下建议,供商标注册人参考。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可以主要从商品的销售、宣传这两大方面去搜集。


销售类型的证据:

 

1)产品照片或者实物、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销售合同;

 

3)与销售合同对应的发票、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装箱单、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宣传类型的证据:

 

1)广告载体;

 

2)广告合同;

 

3)与广告合同对应的发票;

 

4)参加展览合同;

 

5)支付展览展位的发票;

 

6)参展照片。


上述证据材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证明许可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许可备案记录,或者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注册人的关联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使用证据也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这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和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存在,比如证明投资关系、股东关系的证据等;

 

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比如提起撤三申请的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那么商标注册人应该提交在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


需提请商标注册人注意的是,仅提交以下的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为了避免商标在撤三流程中被撤销,我们建议商标注册人有意识地在日常工作中保留好以上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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