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符合《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规范使用商标。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通常会根据市场情况及营销策略对商标标识进行升级或优化。对于升级或优化后的商标标识是否需要重新注册申请,继续使用是否会存在风险等问题,本文通过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以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不规范使用商标 撤销风险 行政处罚风险 侵权风险
一、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撤销风险
虽然目前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采取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的原则,但按需注册一直是倡导的商标注册原则,也是未来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方向。为了防止商标闲置,或者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下称“系争商标”)。 对于改变注册商标形态或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是否可以视为系争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注册人较为关心的问题。
(一)实际使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没有实质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实践中,未改变显著识别部分的使用一般分为三种方式:1. 仅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2. 仅使用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3. 在注册商标基础上加入行业或商品特点等修饰性词汇组合使用。
1.仅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
实际使用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相比,构成要素没有改变,仅改变注册商标字体,如果字体改变细微,因显著识别部分没有变化,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第12745896号“中晶”商标撤销复审案 [1] 中,系争商标虽然实际使用的字体与系争商标注册的字体略有分别,但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商标注册人名下无其他相关商标,可以视为系争商标的使用。
2. 使用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实践中,一些商标注册人仅使用商标的部分要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形态。 但考虑到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的闲置, 因此,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相比,在显著识别部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仍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第1787865号 “滨松BINS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2] 中,被申请人在蓄电池商品上使用了“滨松”商标,该文字为系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且被申请人名下并未注册“滨松”商标,故该标识的使用可以视为系争商标的使用。
3. 在注册商标基础上加入行业或商品特点等修饰性词汇组合使用
实践中,还有一些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基础上加入行业或商品特点的修饰性词汇组合进行使用。此时的商标使用是否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呢?在第7998354号“ ”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再审案 [3] 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鸿蒙教育 HONG MENG EDUCATION 及图”字样, 该证据与系争商标相比仅增加“教育”二字,未改变显著特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系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及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和二审法院经过对比均未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翻案。
4. 例外情形
虽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普遍认可,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在显著识别部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并非商标注册人的另一件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没有变化,但是实际使用的商标直接指向商标注册人的另一件注册商标,则不能视为系争商标的使用。在第3985764号“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4] 中,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发票、合同等商标标志均显示打印字体的“BBC”文字及宣传页、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志均为商标注册人第7069566号“BBC及图”商标。尽管系争商标标志和商标注册人第7069566号“BBC及图” 商标文字相同,但文字字体存在区别。在案证据直接指向其他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系争商标的使用。
可见,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按照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形态规范使用,以维持其识别功能。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虽存在细微差别,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属于同一性的商标,仍然可以发挥注册商标的识别作用,则该使用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在商标注册人名下同时存在多个显著部分相同商标的情况下,则应当分别留存各自商标的使用证据,以免存在商标权利不稳定的风险。
(二)实际使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发生实质改变
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标识进行使用,如商标注册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则不能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第18010400号“ ”商标撤销复审案 [5] 中,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标识在字体、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系争商标存在明显变化,相关公众难以当然地认为该实际使用的标志与系争商标指向的是同一服务提供者。因此,不能证明系争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撤销。同样,在第6695808号“ ”商标 撤销复审案 [6] 中,相关证据显示的“HEYS”商标与系争商标“嘿丝 HEYS”存在显著差异,不能当然地视为系争商标的使用。
可见,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仍可以发挥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但如果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显著识别部分发生显著变化,则超出了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畴,不能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此时,应当注意按照注册商标形态规范进行使用,如果确有必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则应当针对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重新进行注册,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
(三)超出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比较容易被忽视,即实际使用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形态一致,但却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此种情形一般分为三种:1. 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虽不同,但本质上属于同一种商品或下位商品;2. 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不同,但属于类似商品;3. 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不类似。
1.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虽不同,但本质上属于同一种商品或下位商品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规定,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在第9417319号“枫叶”商标撤销复审案 [7] 中,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出售的“枫葉”品牌 的“硅胶、发泡剂”商品与核定的“填隙剂”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故可以认定系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硅胶、填隙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在第828288号“理想 LIXIANG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8] 中,申请人提交了在“液化气”商品上使用系争商标的证据,鉴于“液化气”属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商品的下位商品,故系争商标应予维持。
鉴于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可能穷尽市场上所有商品,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时,一般会选择相似商品或上位商品进行注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也持认可态度。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接受非规范商品的注册。 建议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以实际使用的非规范商品进行注册,如确无较为合适的商品,在选择上位商品时,也应当选择最为临近的上位商品进行注册,以保证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2. 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不同,但属于类似商品
此种情形实践中较为普遍。商标注册人认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就可以维持注册商标的使用。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第25133702号“MORPHY RICHARDS”商标 撤销复审案 [9] 中,实际使用的“剃须刀”商品虽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卷发用手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系争商标,不能视为对系争商标的使用。
可见,虽然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类似,但由于超出了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该使用行为不能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此时商标存在较大的被撤销风险。
3. 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不类似
基于前面的分析可见,如果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的商品不类似,显然超出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此种情形的使用不能维持注册商标的使用。在第38006587号“浩彤”商标撤销复审案 [10] 中,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藕粉皮;橡子粉;小米粉;荷叶粉”非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米” 等商品,故系争商标在“米”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可见,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对商品的选择和按照核定商品规范使用均非常重要,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商品进行注册。如果实际使用中确实需要在其他商品上进行使用,应当及时进行补充注册。
二、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政处罚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不规范使用商标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形态,存在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如果将实际使用商标标识冒充注册标记进行使用,还可能涉嫌冒充注册商标,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在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鞋店冒充注册商标案中,某鞋店在其销售的男鞋上使用的“TWDRAGONELY及图”标识标有“®”注册商标标识,但无法提供上述商标的注册材料,中国商标网上也未查询到商标注册信息。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鞋店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违法行为,对某鞋店作出行政处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青海某物流公司在尚未获得“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权的情况下,实际使用该标志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可见,不规范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等行为都可能面临商标被撤销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不规范使用商标的侵权风险
前面谈到的都是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政风险,如果不规范使用商标,擅自突出使用商标的部分文字或直接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要素落入他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可能面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在中国黄金公司与汉寿县某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1] 中,中国黄金公司是“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 ”“ ”商标的专用权人,汉寿县某珠宝行店面门头、店面内招牌 等均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二审法院认定,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中国黄金公司的上述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两件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黄金”已具有区别于国家名称 “中国”和商品类别名称“黄金”的含义和识别作用,汉寿县某珠宝行将“中国”与“黄金珠宝” 组合成“中国黄金珠宝”使用,并非对国家名称、商品名称的规范性使用,而是意在攀附中国黄金公司的商标商誉,将商品来源与中国黄金公司关联起来,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汉寿县某珠宝行使用“中国黄金珠宝”不构成正当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故汉寿县某珠宝行使用 “中国黄金珠宝”侵犯了中国黄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可见,如果不规范使用商标,甚至突出使用商标的部分文字,则可能存在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核定注册商标形态为限,在实际经营中应当按照注册商标的核定范围规范使用。如需对注册商标的形态和使用范围进行改变,应当及时对改变后的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补充注册,以防止商标存在被撤销甚至被行政处罚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