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观察检测(DUS测试)和分子标记检测(DNA检测)均是植物品种真实性验证的重要鉴定方法。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究竟应采用何种鉴定方法,当事人往往存在不同意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栀子花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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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均属于植物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有效方法,二者处于并列地位,并不存在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的规则。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信的鉴定方式开展技术事实认定。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栀子花与其主张权利的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相关证据具有证明力,被诉行为侵犯了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香雪”是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自主选育的栀子花新品种,具有花期长、观赏性强等特点,在花卉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凭借优异的品种特性,“香雪”曾荣获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中国省(区、市)室内展品竞赛特等奖。
经调查,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发现,魏某及其控制的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的“无尽雪”栀子花涉嫌侵犯其“香雪”植物新品种权。为查明事实并固定证据,该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购买涉案产品,对样品进行取样、封存后,邮寄至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开展分子标记检测,以核实该品种是否与授权品种“香雪”具有同一性。
随后,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依据国家标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对“无尽雪”与“香雪”两个栀子花品种进行检测,共比对46131个位点,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两者仅存在44个差异位点,遗传相似度达到99.9%,据此认定待测“无尽雪”栀子花与“香雪”栀子花属于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在取得检测结果后,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将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及魏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无尽雪”能够结出果实,而“香雪”几乎不结果,二者在植物学性状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同一品种。同时,三被告还围绕检测方法、检测机构资质以及样本来源等问题提出异议,主张“MNP标记法不适用于无性繁殖的栀子属植物”“栀子属品种鉴定应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栀子属尚未建立基因指纹图谱,因此相关检测结论无效”等,进而否认被诉侵权事实的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同时存在田间观察检测及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品种同一性判断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种标准的适用效力应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检验报告》的作出机关不具备运用MNP标记法检测栀子品种真实性的资质,故《检验报告》存在鉴定方法不规范、检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不足,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围绕涉案《检验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目前栀子属尚无专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系国家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因此,据此对栀子品种进行检测,具有科学依据。此外,根据《检验报告》的结果显示,“无尽雪”与“香雪”遗传相似度达99.9%,足以证明二者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检测机构为《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具备MNP标记法的核心检测技术能力。因此,《检验报告》具有合法证据资格,能够初步证明“无尽雪”与“香雪”具有同一性。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后,证明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方,因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嘉某苑花卉店、紫某公司、魏某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33万余元。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围绕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审查规则和工作路径,为各级法院科学、高效查明技术事实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提升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保护水平。上述案件正是贯彻落实《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技术事实查明等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案时表示,该案明确了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者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法、科学、可信的鉴定方法。该案还进一步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对照样品的层级选择规则。在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可来源于授权程序中专家实地审查母株繁殖材料作为对照样品,为同类案件中对照样品的确定提供了操作范例。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该案明确了检验报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标准,对于尚无可直接适用的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植物品种,可参照适用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该案没有拘泥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专项资质的形式争议,而是指出检验结论科学性的考量重点在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能力,在审查检验结论时应重点审查检测使用引物的代表性和数量、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等,判断能否足以科学精准区分不同品种,从而认定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