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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昶:《商标法》全面修订背景下商标审查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回应与路径展开

来源:中华商标协会,《知识产权》2026年8期 发布时间:2026-09-07


李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党委书记、局长


内容提要


2026年《商标法》全面修订为商标审查制度带来系统性变革,恰逢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开局,商标审查面临从“效率优先”向“质量与治理并重”的范式转换。本文以修订后商标法文本为分析对象,聚焦商标审查注册核心条款修改,逐一剖析其对商标审查实践产生的制度性影响与审查标准张力;在此基础上,从源头治理、全流程规制与协同治理三个维度展开“十五五”商标审查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分析,并讨论一流商标审查机构建设的支撑体系。2026年《商标法》推动了商标审查从“注册审查—效率导向”向“实质治理—质量导向”的功能转型,动态商标的显著性判定、恶意注册的主客观标准衔接、使用义务的审查嵌入构成未来五年审查实践需回应的三个核心命题。


关 键 词


商标法修订  商标审查  动态商标  恶意注册  “十五五”规划






引  言






2026年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的关键节点。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为商标工作布局提出纲领性要求;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三项重要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商标审查工作正式进入“十五五”发展周期,也对其提出了全新的制度回应要求。


2026年《商标法》是继2019年第四次修正之后的一次全面修订,修改幅度大、制度创新多,包括单列商标注册条件,扩大商标注册范围,强化驰名商标保护,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加大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规制力度,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严格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这些修改并非孤立的技术性调整,而是反映了商标法律制度从“注册导向”向“注册与使用并重”、从“数量治理”向“质量治理”的深层转型。对于商标审查而言,2026年《商标法》既是审查依据的更新,更是审查理念、审查标准和审查机制的系统性重塑。然而,既有研究对本次修法工作的讨论多集中于立法层面的价值权衡与条文解读,从审查实践视角审视“新法条款如何转化为可操作的审查标准”这一关键环节的研究尚付阙如。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2026年《商标法》的全面修订对商标审查制度产生了何种结构性影响?商标审查工作应如何回应这些制度变化,实现“十五五”时期的高质量发展?围绕这一问题,本文首先逐项分析2026年《商标法》核心修改条款对审查实践的制度性影响与张力;其次从源头治理、全流程规制与协同治理三个维度,讨论审查工作的应对路径;最后讨论一流商标审查机构建设的支撑体系。本文的实务价值在于,为审查标准细化、审查机制优化与审查能力强化提供制度分析基础,推动2026年《商标法》实施与审查实践的有效衔接。







一、2026年《商标法》对商标审查的制度性影响






2026年《商标法》的修订内容可归纳为若干相互关联的制度板块。本节聚焦与审查实践关联最直接的五项修改——注册条件的细化、动态商标入法、恶意注册认定标准客观化、代理机构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强化、审查程序数字化完善,逐一分析其规范变化、审查实践张力与制度意涵。


(一)进一步明确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强化政治属性与公共利益导向


2026年《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其一,增加“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将目前商标审查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8项“有其他不良影响”予以驳回的实践做法,单列至2026年《商标法》第15条第1项予以明确。这一修改从法律层面认可《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政治标志性要素通过“不良影响”禁止注册的审查标准实践,既回应了商标审查政治属性日益凸显的现实,也为审查机关提供了更具确定性的法律依据。其规范效果在于,商标审查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从“标准裁量”走向“规则明确”,政治敏锐性与判断力的要求被制度化。从法理层面审视,这一修改体现了商标法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政治维度上的强化。我国此次将政治标志性要素从“不良影响”中单列,具有中国制度特色——将党的领导标志、重要理论成就与历史事件纳入绝对理由,凸显了商标审查在国家政治安全中的特殊定位。其二,细化“带有欺骗性”标志的范围,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工艺、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明确列举为第15条第8项“带有欺骗性”的情形。这一类型化处理使“富硒”“手打”“树上熟”等标志的驳回依据更加直接,审查标准的透明度与一致性显著提升。其三,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修改为“违背公序良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一致。商标权虽为私权,但其注册与使用关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世界主要国家商标法律制度的通行性规则。遵守公序良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这一修改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制度逻辑看,以上修改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商标注册端的强化落实。其审查实践张力在于,类型化列举在增强确定性的同时,可能产生“列举未尽”的适用缝隙——新型标志(如虚拟现实场景标志、人工智能生成标志)是否落入“不良影响”或“欺骗性”范畴,仍需审查标准通过案例积累予以动态填补。这要求审查标准保持“明确列举+兜底条款”的弹性结构,避免僵化,同时建立新型标志案例的快速提炼与标准更新机制。


(二)动态商标入法,以要素扩容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


2026年《商标法》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要素,是本次修订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动态商标一般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视觉要素,在时间维度上以连续运动、位置变化、形态变换等方式呈现,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互联网、新媒体、智能终端等领域企业对注册动态商标具有较强需求,该制度为品牌表达提供了从静态到动态的要素扩容空间,既回应了数字商业环境商标使用亟须获得保护的现实需求,也顺应国际趋势,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动态商标入法对审查实践提出两方面深层挑战。第一,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动态判定。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以静态要素为对象,动态商标则要求在“动静结合”的多维度框架下判断显著性和功能性。运动方式本身是否具备识别功能?动态效果是否仅为装饰性表达?“已注册商标简单动起来”的现象如何防止?这要求审查标准从“要素显著性”扩展至“运动显著性”,建立动态商标显著性和功能性判定的分层规则。借鉴声音商标入法以来积累的非传统商标审查经验,可初步将动态商标的显著性和功能性判定分为三个层级:一是功能性动态——运动方式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如机械运转方式),应依具有功能性而排除注册;二是装饰性动态——运动仅为视觉美化而无来源识别功能(如商品包装的循环动画),原则上不具显著性;三是识别性动态——运动方式本身成为消费者识别来源的要素(如品牌标志的特定转场动画),应认定为具有显著性。进一步而言,在判断运动方式具有识别来源功能时,应基于该动态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商品来源建立联系,故此种显著性是需要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三层级判定框架的核心,在于区分“运动即功能”“运动即装饰”与“运动即来源”三种情形,为审查员提供可操作的判断阶梯。第二,在先权利冲突的动态化。动态商标可能同时涉及静态图形、连续画面甚至短时视频的多重表达,与在先注册的静态商标、外观设计、作品(尤其是视听作品)之间可能产生更为复杂的权利冲突形态,冲突判定需要引入时间维度的比对规则。动态商标与在先静态商标的近似比对,应以动态过程中的“显著定格画面”为比对基准,还是以整体运动印象为比对基准?动态商标与在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冲突,应适用“实质性相似”标准还是商标法上的“混淆可能性”标准?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动态商标审查中权利冲突条款的适用精度。


从比较法视角看,欧盟、美国等法域已对动态商标审查积累了初步经验,为我国动态商标审查规则的细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照,但我国商标审查的“全面审查”传统和精准化审查要求决定了不能简单移植国外立法规则——我国审查实践强调对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的主动全面审查,需及时制定动静结合多维度审查的动态商标审查标准。动态商标易被认为是商品的宣传广告、界面效果或者商品装饰,消费者难以像传统商标般瞬时完成动态商标与商品的关联印象,是否参考颜色组合、声音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查标准,如何保障动态商标具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应在审查指南修订中进一步研究,构建适应本土实践的动态商标审查规则。


(三)恶意注册规制的主客观标准转向,侧重治理逻辑的范式更新


规制恶意商标注册是本次修订的重要议题。2026年《商标法》第19条第1款将2019年《商标法》侧重主观判断的“恶意”修改为更侧重客观判断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通过考量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历史申请量、商标转让情况等客观因素,识别申请人的囤积行为。这一修改蕴含深刻的治理逻辑转变:主观恶意证明困难、举证成本高,是既往恶意注册治理的实践瓶颈;客观化标准以可观察的行为特征替代难以捉摸的主观意图,显著增强了规制的可操作性,实现了“意图治理”与“行为治理”并重的范式更新。


但客观化转向并非绝对的。有学者认为,恶意注册的认定不能仅凭主观意图或仅凭客观行为异常,而应综合考量申请人有无真实使用意图等主观因素,以及申请数量、跨类幅度、经营范围匹配度、转让牟利行为等客观因素,在个案中通过客观表现推定主观状态。本次修订虽向客观标准倾斜,但“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仍包含“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一需结合个案判断的弹性概念,为主观意图因素保留了裁量空间。


从审查实操看,“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认定需要指标化、场景化的规则支撑。可资考量的客观因素至少包括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与申请商标类别之间的关联度、单批次申请数量与申请人规模的匹配度、商标注册后的转让数量及牟利情况、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尤其需要审慎处理的是两类边界的界定,一是“恶意囤积”与“防御性注册”的边界——大型企业为品牌保护而进行的全类别防御性注册,在数量上“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键在于需要认定其是否具有正当商业目的;二是“恶意囤积”与“储备性布局”的边界——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进行的战略性商标储备,与恶意囤积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与合理商业规划。审查实践需要在“客观推定”与“个案矫正”之间建立衔接机制,防止客观标准的机械化适用误伤正常经营主体。


此外,2026年《商标法》将恶意注册的规制从申请端延伸至全链条。在注册端,恶意申请可依法予以驳回、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在使用端,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执法端,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恶意申请行为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细化处罚规则。全链条规制框架的形成,要求商标审查与行政执法建立更紧密的案件线索通报与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治理闭环。使用义务的强化尤为值得关注,新法要求审查机关在恶意申请审查中嵌入对使用意图与使用能力的考量,与注册后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形成呼应,推动恶意注册规制从“注册时点”向“注册后使用”延伸——这一转变构成“十五五”时期商标审查理念变革的深层线索。


(四)代理机构强制备案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强化,构建生态治理的制度闭环


长期以来,商标代理存在备案监管依据不足、执业行为失范等问题,导致商标代理市场混乱,不仅侵害委托人权益,更严重挤占行政审查资源,干扰正常商标审查秩序。2026年《商标法》以“备案—执业—惩戒”全链条规制回应这一问题,第65条强化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义务,第67条明确对不备案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从源头将商标代理纳入监管;细化从业人员勤勉义务,要求其对违反禁用条款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进行专业筛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等手段形成监管合力。代理机构备案制度的强化,实质是将审查关口前移至申请代理环节,通过压实代理机构专业责任,从源头减少恶意注册和低质量申请对审查资源的挤占。


在商标申请链条中,商标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与审查机关之间的中间媒介,应运用其专业水平发挥“质量守门人”功能。但既往实践中,部分代理机构为追求业务量,不仅不履行专业把关职责,反而成为恶意注册的“协助者”甚至“策划者”——批量提交无使用意图的申请、协助虚构使用证据、规避审查检索。强制备案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将代理机构纳入法定监管框架,矫正其“质量守门人”角色的失灵,重建申请链条中的专业责任链条。从“十五五”时期商标审查工作看,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将为主管机关提供新的治理抓手,即通过分析代理机构的申请量结构、驳回率、恶意申请占比等数据,实现代理质量的精准画像与分级监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的强化则体现了商标制度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定位。在总结《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26年《商标法》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殊要求从申请端延伸至使用端与管理端,转让时受让人须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与监督能力;注册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或不正当行使权利将面临处罚。这一修改回应了实践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重注册、轻管理”、使用不当引发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从审查视角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强化提出了新的审查要求,在注册审查环节,应加强对申请人主体资格、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实质审查;在转让审查环节,应严格核查受让人的管理能力与监督机制。从授权后监管视角看,应建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交叉衔接,2026年《商标法》强化管理要求后,审查机关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中应同步强化产地来源、品质特征的审查把关,推动地理标志商标审查从“注册审查者”向“使用监管协同者”的角色拓展。


(五)审查程序的数字化完善,实现周期压缩与纠错机制的平衡


程序性修改虽不似实体条款引人注目,却对审查实践产生最直接、最普遍的影响。2026年《商标法》在审查程序领域的修改可归纳为“提速”与“增项”两个维度。在“提速”方面,将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商标注册周期进一步缩短——这一修改顺应了经营主体对商标确权效率的期待,也延续了“十四五”时期审查周期持续压缩的改革路径。但异议期的缩短对异议人与审查机关同时提出更高要求,异议人需在更短时间内完成证据收集与异议理由整理,审查机关需提升异议审查的及时性。实践需要通过异议审查的及时处理、审查资源的动态调配,确保异议程序在缩短周期后仍能发挥实效。其潜在风险在于,异议期缩短可能抑制部分潜在异议人提起异议的意愿,削弱异议程序作为注册纠错机制的功能,实践中在先权利人可能转而寻求无效宣告救济。审查机关需关注无效宣告申请情况,及时调整审查力量以动态应对。


在“增项”方面,2026年《商标法》明确电子形式文件视为书面形式、确定电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增加申请撤回程序,进一步细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这些修改为商标审查的全面数字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电子申请、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的效力获得明确,审查程序的在线化、无纸化具备制度基础;将审查实践中广为运行的撤回制度上升至法律中,在法律层面为申请人提供了更灵活的退出机制,优化审查资源配置。从“十五五”审查数字化的发展方向看,程序优化与人工智能辅助审查的技术探索正在形成制度与技术相互赋能的格局——法律程序规则的数字化确认,为智能审查系统的应用扫清了效力障碍,而智能审查系统的成熟又将反过来提升程序运行的效率与质量。







二、商标审查“十五五”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展开






“十五五”时期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知识产权强国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商标审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攻坚期。2026年《商标法》为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框架,而制度效能的实现有赖于审查路径的系统设计。我们必须从源头治理、全流程规制与协同治理三个维度,来谋划商标审查“十五五”高质量发展的应对路径。


(一)严把审查关,源头治理与程序优化的双重推进


源头治理是商标审查质量的第一道防线。2026年《商标法》对注册条件的细化,为审查机关强化源头把关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在审查实践中,应着重把握三点:一是将政治标志性要素的明确列举转化为审查检索与比对的具体规则,完善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审查流程;二是将“带有欺骗性”标志的类型化标准嵌入审查操作规程,统一“富硒”“手打”等标志的驳回尺度;三是准确把握“违背公序良俗”标志的审查标准,确保审查裁量的一致性,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程序优化是提升审查效能的关键环节。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审查机关需提升异议审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异议双方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让异议程序在商标注册中发挥更加高效的监督作用。同时,明确电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化撤回程序、强化公共服务体系智能化水平,共同构成审查程序便利化、数字化的制度基础。“十五五”期间,程序优化的重心应从“压缩周期”转向“周期与质量平衡”——在维持审查效率国际领先水平的同时,防止效率导向挤压质量空间,动态调整审查资源,提高审查效能,确保异议、复审等不同程序的价值充分发挥。


(二)全流程规制,恶意治理新范式的落地机制


恶意注册治理新范式的落地,关键在于将客观化标准转化为可操作的审查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完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认定指引,综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数量、申请频率、商标使用证据等客观因素,建立可操作的筛查指标;二是建立恶意申请行为的动态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与关联图谱技术识别异常申请行为,实现“早发现、早处置”;三是保持打击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同时注意区分恶意囤积与正常防御性注册、储备性布局的边界,避免误伤;四是完善管理机关与执法部门协同规制恶意商标注册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发挥协同治理效能,进一步增强遏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三)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商标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主体难以有效应对。2026年《商标法》在误导使用规制、代理机构监管等制度设计中,均体现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取向。就审查机关而言,协同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应聚焦三个层面:其一,与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之间完善案件线索通报机制,促进审查授权标准、执法判断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趋向一致;其二,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商标注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精准识别企业经营与商标使用状态提供数据基础;其三,健全“开门审查”与社会意见反馈机制,通过调研座谈、满意度调查、公众留言等渠道常态化收集经营主体诉求,使审查政策供给与市场实际需求有效对接。







三、一流商标审查机构建设的支撑体系






制度效能的最终实现依赖审查机构的能力支撑。“十五五”时期,深入推进一流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应围绕审查制度、审查机制、审查质效、审查能力、审查国际合作五个维度构建支撑体系。


(一)完善审查制度,服务经济创新发展需求


以一流制度建设加强审查法治保障。配合2026年《商标法》实施,加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配套法规制度修改,实现新旧法律实施无缝衔接。全面推进《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修改,持续依法高效开展商标审查,更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研究推进新法配套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严格规范驰名商标确认工作,充分发挥驰名商标制度作用,助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知名度商标获得更大范围保护;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审查标准,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支持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


以一流体系建设强化审查政策供给。加强审查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突出商标品牌助力高质量发展导向。运用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机制,支持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点产业发展的相关商标快速获权。丰富多元化商标审查模式,动态调整快速审查、依申请暂缓审查等模式,实现“按需审查、快慢结合”。服务新兴领域发展,动态新增商品服务项目,及时调整商品服务分类,回应技术迭代与业态创新的商标注册需求。探索开展新兴领域商标注册申请预核,为新兴领域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商标申请公共服务。


(二)优化审查机制,提升协同运转治理效能


以一流管理能力健全审查业务机制。完善审查协作效能提升机制,压实商标审查中央事权职责,坚持央地协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推进审查协作单位业务管理制度一致性,消除管理差异,提升管理效能。优化业务指导联络机制,对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响应、提级审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业务会议、业务专家指导组等业务指导机制作用,既解决个案难题又提炼审查规则。推进审查任务动态化分配评测调整机制,结合申请量周期性波动和机构调整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任务分配方案,实现审查效能最大化;健全完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审查员考核评价体系,既重数量更重质量,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委托、外包业务的种类、数量和审查任务分配,进一步强化委托合同管理。


以一流协作能力提升协同运转效能。加强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动态管理,持续优化窗口布局,实现前端窗口服务与后端审查业务协同联动。推进商标注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完善恶意注册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与程序联动机制,形成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协作、多层次贯通的治理格局。积极畅通“问需于企”商标审查渠道,常态化收集经营主体诉求,强化审查与市场的动态协作能力,系统提升商标审查与产业服务的协同运转效率。


(三)提升审查质效,加强质量保障与审查综合治理


以一流审查质效服务经营主体。要提升审查质量,以“质量与效率平衡”为基准,健全审查、异议、评审各环节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每件商标审查做到授权有理、驳回有据、客观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压实审查责任,建设审查人员质量档案,开展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实现业务指导、绩效考核、任务分配与质量评价联动。优化审查各环节责任分配,畅通审查前后端信息共享互通,规范审查质量外部投诉处理,形成质量管理闭环。要提升审查效率,加强审查周期精细化管理,有效巩固商标审查审理周期压减成果,将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稳定在6个月,让法律制度优化红利惠及经营主体。


以一流治理能力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立足新法的制度供给,围绕商标申请环节与代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加强申请主体穿透监管与代理机构协同治理;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欺骗性商标排查中的应用,强化智能治理;研究推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与撤销程序联动,落实强化商标使用义务的法律修改导向,优化全流程治理,探索滥用商标权利、滥用商标审查程序行为的有效治理路径,保障实体权利和程序价值的有效发挥。


(四)强化审查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与数智赋能


以一流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纵深推进审查队伍建设,完善培养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实现商标审查队伍全周期管理,保障商标审查高质量发展。强化法治思维,锻造过硬专业审查本领,注重专门领域业务专家和全业务领域通才的差异化培养,建设高效、专业、稳定的审查队伍。加强审查权力运行监督,培育崇廉守正的审查文化,提升审查治理能力,为提高审查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以一流信息化支撑强化数智赋能。通过“人工智能+”审查应用场景,推动商标审查从“数字赋能”向“智慧审查”跨越。及时试用、应用和迭代新技术,着力探索商标审查业务流程的整体性重构,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审查审理提质增效、业务风险防控、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发现处置等领域的潜力。审查端升级多模态商标智能审查系统,建立千万级商标数据库驱动的动态学习模型;监测端建设商标申请行为大数据监测平台,利用关联图谱技术实时识别异常申请行为;管理端夯实商标数据质量管理,深度挖掘商标数据的多元化应用场景,为审查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五)深化审查国际合作,助力海外布局和对外开放


以一流国际注册审查助力企业海外布局。充分利用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助力企业“走出去”充分参与国际竞争。加强马德里体系宣传推广,增强企业商标海外布局前瞻意识和技能储备,切实发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服务出海企业先手布局。不断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包容的地理标志审查保护机制,为我国地理标志商标顺利出海保驾护航。


以一流审查国际合作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商标审查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并以审查国际合作反哺国内审查标准与规则的现代化。促进商标审查规则国际化输出,就商标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贡献中国方案,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加大重点国家和地区审查业务交流力度,支持发展中国家审查能力建设,提升商标审查业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认同度。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优化国内外资营商环境,为促进全球品牌经济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结  语






2026年《商标法》的全面修订,是商标法律制度对高质量发展要求与新技术变革挑战的制度回应。对商标审查而言,2026年《商标法》既提供了更精细的规则依据,也提出了从“效率导向”向“质量与治理并重”转型的深层要求。注册条件的细化强化了审查的政治属性与公共利益导向;动态商标入法将显著性判定推向时间维度,构成审查标准创新的前沿命题;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的客观化转向实现了治理逻辑的范式更新,但需在主客观标准之间保持审慎平衡;代理机构备案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强化则推动审查机关向生态治理协同者角色拓展。


面向“十五五”,商标审查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三个核心命题上持续深耕:一是动态商标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规则构建;二是恶意注册客观化标准的使用指引与边界控制;三是使用义务审查嵌入恶意注册审查程序的机制设计。唯有将2026年《商标法》的制度供给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可迭代的审查标准体系,方能实现商标审查从“制度适应”到“制度引领”的跃升,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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