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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行业龙头专属称谓的商标无效行政认定——第62988785号“宁王科创”商标无效宣告案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中华商标》2026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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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宁德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第62988785号“宁王科创”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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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要理由:1. 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新能源创新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致力于推动固定式化石能源替代、移动式化石能源替代,并以电动化、智能化为核心,积极推动市场应用的集成创新。公司已连续六年位居全球动力电池装车量第一,获得多项荣誉。2. 引证商标文字“宁德时代”为申请人商号,由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3. 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宁王”商标是因申请人在新能源领域的杰出成就及贡献而享有的称号与美誉。2021年12月,该公司股价飙升至每股692元,市值达到万亿且一直稳步增长,新能源行业内无人能及。其被封为新能源之王,昵称为“宁王”。该商标在动力电池领域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近,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简称的行为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4.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局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光伏电池”等商品上;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蓄电池”等商品上,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3. 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含“宁王”文字的商标7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宁王铝壳”“宁王麒麟”“宁王方能”等。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在案证据可证明,申请人在动力电池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宁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特定指代申请人。被申请人位于东莞市,从事能源科技行业,与申请人地域及所从事行业相近,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前述事实。其在同类别商品上集中申请多件含“宁王”文字的商标,且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行为缺乏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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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评析

申请人为全球知名动力电池制造商,系新质生产力领军企业之一;“宁王”是媒体、投资者及股民对申请人的专属昵称,因其一贯的行业领先地位,“宁王”已与其形成稳定的指向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近、同属能源科技行业,具备知晓申请人及“宁王”称谓的客观条件。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核心商品所在的0922群组,集中申请7件“宁王+其他词汇”组合的商标,该行为并非巧合,主观上明显具有傍靠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若准许争议商标存续使用,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竞争秩序。故本案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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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义

商标是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商标的保护,本质上是为科技创新成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筑品牌护城河。申请人作为新质生产力领军企业,其发展经营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

本案中,商标局综合考量申请人行业地位、“宁王”与申请人的特定指向关系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精准认定其恶意攀附商誉的行为性质,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裁定既有力遏制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为商标领域保护新质生产力、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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