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标协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经协会四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6年9月2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运行、管理与监督考核,健全本会自律治理体系,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和《江苏省商标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运行、考核等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单独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不独立开设账户,不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独立对外签约发文。
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均统一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会党组织、监事会(监事)监督。
第四条 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分类设置、分责履职、归口管理:
工作委员会:承担行业综合管理、自律监督、权益保障、教育培训、公益服务、行业建设、专业人才培育、对外联络等专项治理职能,是本会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按本会业务范围规定的服务专业领域设置,承担专业理论研究、业务交流指导、疑难业务研讨、法治建言献策等职能,引领各专业领域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条 委员会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统一、规范运行的原则,坚守公益属性、严守行业纪律、严控履职风险,服务江苏商标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机构设置与撤销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依据本会章程设置。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议案,在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获得通过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本会秘书处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经本会批准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工作站、联络点等机构。
第八条 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在相应情形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的;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的;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需要撤销的,应当由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决定撤销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本会秘书处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统一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委员会秘书1名。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或免除。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荐,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后聘任。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聘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成员原则上同时任职本会各委员会总数不超过2个。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前述规定数量之外的多个委员会任职的,应当经过本会会长办公会同意。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任期与本会理事会届期一致,届满纳入换届统一安排。届中出现岗位空缺、人员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相应程序增补和调整。
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报送本会秘书处审核备案;年末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作为本会对委员会考评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委员会需要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外的活动,应当经秘书处审核,报请分管会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鼓励各委员会之间跨领域联合开展活动。支持各委员会面向中西部地区的行业帮扶、专业赋能活动。
第十七条 各委员会无独立对外决策、发文、签约、承诺、收费权限。所有对外公示文件、研究成果、行业建议、合作协议,须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分管会领导同意,以本会名义统一发布、签署。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所有活动经费、赞助款项、服务收入全部纳入本会统一财务核算管理。委员会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不刻制、不持有独立印章。工作用印统一使用本会公章。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作为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奖惩、优化合并、撤销及委员会负责人调整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开展活动、长期无活动、考评不合格的委员会,由本会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免去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监事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以及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专业与职能特点,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商标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商标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