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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同时, 2026年6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26年修订 )》亦进一步强化以使用为目的的法律导向。本文以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工作实践为基础,围绕商标恶意注册治理、“欺骗性”商标审查要点细化、程序衔接优化、隔离期规则演进四个维度,探讨商标审查环节贯彻“使用导向”与规范商标合理注册的路径及措施。
关键词:使用导向 商标审查 恶意注册 隔离期规则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作为商标注册审查的执行主体,不仅是商标注册申请的“第一道关口”,更是贯彻“使用导向”,引导商标规范注册的关键阵地。因此,“十五五”时期,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1]“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26 年修订 )》 [下称《商标法(2026 年修订)》 ][2]的相关规定,立足审查实践,以使用导向核心,通过提前谋划与系统部署,规范商标注册,推动商标注册申请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一、源头治理――打击恶意注册与明晰基于防御目的注册的保护边界
(一)细化“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 (2026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此次修订,用“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代替了“恶意”的表述,将主观意图认定转变为相对客观的行为认定。因此,审查实践中应进一步细化其认定标准:一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所在行业领域及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二是申请行为的整体情况,重点审查申请类别与经营范围是否具有关联性,申请数量与频率是否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三是商标的具体构成,对包含社会热点词汇、公众人物姓名、公共资源等要素的申请从严审查;四是申请人的历史行为,对曾被认定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申请人再次大量申请商标的应重点关注。
通过构建多维度评估体系,明确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标准,既增强审查实践的指导性,又确保其可操作性,从而有效维护规范的商标注册秩序。
(二)明确“基于防御目的注册”与恶意注册的界限
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注册商标,是企业保护品牌的合理需求,与恶意注册有着本质区别。从《商标法 (2026 年修订 )》第十九条规定看,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通过提交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获得商标注册;而对于无实际经营需求、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则应依法予以驳回。这一界限的明确,既能有效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商标权益,也能有力遏制恶意注册行为。
(三)完善并落实恶意申请惩戒机制
一是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的联动,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加大恶意注册行为监管力度。对在商标审查工作中发现的商标囤积、恶意注册等线索,及时移送商标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惩戒。二是完善黑名单制度,将多次实施恶意申请的主体纳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三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实施信用惩戒,推动多部门信息共享,将恶意注册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厘清“欺骗性”条款的适用范围
“欺骗性”商标试图通过文字技巧规避审查标准,是近年来重点规范和打击的对象。审查实践中需准确把握“欺骗性”条款的适用边界。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不仅要考察标志本身,还需将其与商品或服务名称、使用场景等相结合,考察其是否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了超出固有程度、与客观属性不符的表述,且应以社会公众基于该表述是否易产生错误认识为客观标准。直接虚假表示商品特点、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标志,应适用“欺骗性”条款予以驳回;仅作一般性商业夸大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标识,则不属于“欺骗性”条款的规制范围,但仍需考虑其是否属于显著性条款的规制范围。厘清这一边界,有助于提升审查标准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结合审查实践,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审查时需充分把握以下要点:一是标志本身或结合指定商品、服务使用时,是否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二是该标志与商品、服务固有特点的关联程度;三是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与注意程度;四是商标实际使用时是否易损害公共利益或存在损害风险。通过细化审查要点,可进一步提升审查结论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应以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一般认知为标准。只有当公众对商标可能产生错误认识,并最终影响其消费决策时,才构成误认。因此,在开展商标审查工作时,应当结合商品的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标志在相关市场中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与认识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只有坚持“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标准,才能确保商标审查工作既保护消费者利益,又防止该条款被滥用。
三、程序衔接――中止程序适用范围扩大与审查审理重心前移
(一)商标中止程序适用范围扩大
《商标法 (2026 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在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审理程序。”
该条款扩大了商标中止程序的适用范围,从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予注册复审”与“无效宣告”两类情形,拓展至“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四类情形。这一调整旨在协调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与司法程序,避免待审商标因在先权益不稳定导致审查审理结论反复或裁判冲突,减轻当事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中止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势必会增加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中的暂缓审查审理申请数量。相较于在后续程序中申请中止审查审理,在商标审查阶段申请暂缓审查,对申请人来说在时间、费用等方面都更有利。因此,商标审查工作应当提前做好应对,从源头上做好与后续程序的衔接,提升商标审查工作的整体效率与质量。
(二)完善商标暂缓审查申请指南
目前,关于商标暂缓审查申请的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实务中,对于申请人如何申请商标暂缓审查,目前尚没有相应的申请指南进行规范和引导。为此,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正积极协助推动商标暂缓审查申请指南的出台。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暂缓审查申请的适用情形,涵盖请求等待在先商标权利状态的转让、变更、注销完结,以及请求等待在先商标权利的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程序完结后再进行审查等情形;二是明确暂缓审查的期间,设置暂缓周期及延期程序;三是明确书面申请启动与终止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暂缓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四是明确恢复审查条件,包括争议解决完毕、权利状态明确等情形。通过积极协助推动标准化操作指南的制定,确保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提升暂缓审查申请的审查效率,防范权利滥用风险,保障商标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与公信力。面对商标中止程序适用范围扩大以及程序衔接提出的新要求,商标审查工作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工作:一是强化审查标准执行的统一性,减少商标审查与后续程序的分歧;二是建立暂缓审查申请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提升商标暂缓审查质效,避免程序空转;三是完善审查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商标审查工作专业能力。(一)隔离期规则的重大调整
《商标法 (2026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隔离期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删除了现行《商标法》中“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的情形,新增“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明确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隔离期规则的调整,源于商标专用权不同终止情形对市场影响存在本质差异: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的商标,由于长期未投入商业使用,无需设置缓冲期;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应给予缓冲期;期满不再续展的,已给予专用权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若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意味着商标未继续投入商业使用,无需再设置缓冲期;主动注销的商标在有效期内通常持续使用,在注销后保留一年缓冲期可避免来源混淆。这一调整体现了“使用导向”原则的深化――商标保护强度与实际使用状态挂钩,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再享有隔离期保护,有利于促进商标资源的有效利用。
为适应隔离期规则的重大调整,商标审查工作应提前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及时更新审查指南,确保审查标准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二是加强审查人员培训,提升其对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能力;三是做好对外宣传引导,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适应规则变化;四是做好规则适用反馈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提前谋划与贯彻落实,保障规则调整平稳过渡。
五、结语:从申请到授权——持续深化使用导向,规范商标合理注册
从申请提交到最终注册授权,商标审查环节是贯彻“使用导向”的主战场,也是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申请的关键抓手。“十五五”时期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持续深化商标使用导向,在源头治理、标准细化、程序衔接、规则演进等方面不断探索创新,推动商标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提供坚实支撑。
[1]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2026-03-13)[2026-07-06]. https://www.news.cn/politics/20260313/085af5de5a4b4268a a7d87d90817df2f/c.html.[2]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EB/OL]. (2026-06-26)[2026-07-06].http://www.npc.gov.cn/npc/c2/ c30834/202606/t20260626_455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