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26年新《商标法》推动商标制度由“重注册、轻使用”向“注册与使用并重”转型,并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条款中针对恶意申请、误导性使用等行为新增罚款规则,从而强化对“申请端+使用端”的双重规制。本文通过梳理上述条款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条件,解析新《商标法》协同规制商标申请与使用行为、强化全链条监管的路径。同时,为商标申请人和持有人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指引。2026年新《商标法》[1]在“重注册、轻使用”向“注册与使用并重”的转变中,构建了更为严密的责任体系。相较于现行《商标法》,新《商标法》中引入了多项“罚款”相关的条款,这是此次修法中的一大变化。本文围绕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分析梳理新增的罚款规则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对商标申请人与持有人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新《商标法》对商标恶意申请和不规范使用的规制不再仅限于驳回申请或撤销注册,而是引入了行政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三类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并设置了“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制的恶意申请包括:明知商标申请违反禁用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仍递交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自身经营需求囤积商标(第十九条),以及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或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行为。这改变了以往规制恶意申请主要依靠驳回、无效或撤销等确权程序,缺乏直接经济惩戒的局面。这是本次修订惩戒力度最严厉的条款之一。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新增了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处罚力度远超恶意申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直接撤销商标。此处的“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包括通过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语组合使用,或通过字体大小、颜色、排布位置等设计刻意突出商标,致使消费者误将该商标整体理解为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从而产生夸大产品功效、虚构品质标准的效果,亦包括攀附他人商誉,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等信息发生误认等情形。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是“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及“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的情形,罚款标准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与第五十六条规制对象各有侧重,但两者均属于使用阶段的行政规制条款。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延续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的禁令,并明确违反者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商标注册。这一配套机制与第五十六条(规制误导性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制冒充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违规使用)共同构成了对“使用端”的行政罚款与撤销体系。第一,申请商标的动机需出于善意,避免“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新《商标法》第十九条已将“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作为认定恶意的客观判断标准。出于防御目的的注册或者为未来业务布局进行的适量预申请通常是被认可的,但大规模跨类别囤积、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将被重点打击。因此,申请人在提交注册前,应当评估商标申请的必要性。如涉及跨类别申请,建议保留业务规划文件、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据,以备在遭遇质疑时佐证自身真实的申请意图。第二,若申请人明知标识违反禁用条款或故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仍申请商标注册的,将直接受到规制。因此,申请人在提交注册前,应逐条对照相关条款进行自查。但由于禁用标志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在先权益边界等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个案差异性,建议咨询委托专业商标代理人协助评估风险并制定申请策略。第三,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时不要标注注册标记“®”符号。商标被驳回,或虽尚未被驳回但仍在申请中并未获得注册,此时,申请人如在商品包装或相关广告宣传资料上标注“®”符号,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罚款。第四,商标申请因禁用条款被驳回的,建议尽量不要继续使用该商标。有些申请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如果驳回理由中仅有绝对条款,而没有相对条款,即并未引证他人在先商标,那么即使使用也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使用就是安全的。事实并非如此。新《商标法》对此类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制,并设置了罚款规定,商标申请人务必予以重视。第一,商标的规范使用是底线,误导性使用可能直接导致商标被撤销。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应当与注册图样保持一致,且与商品描述、广告宣传用语搭配时不得产生欺骗、误导公众的效果。第二,如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改变,需予以重视,该实务风险经常被忽视。例如,企业搬迁后未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后未同步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此类疏漏不仅会导致商标局官方文书无法送达、致使企业丧失答辩机会,根据新《商标法》还将面临罚款。第三,企业应慎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即便持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也不得在商业活动中突出标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推广,否则将面临罚款。新《商标法》构建了“申请端+使用端”罚款的双重约束机制。第五十四条从源头打击恶意申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从使用过程规制不规范行为,第六十四条则对“驰名商标”字样的商业使用设置刚性禁令。商标制度正在从“注册主义”向“使用主义”回归。那些真正承载商誉、规范使用的商标,将在新法框架下获得更为清晰的保护;而依靠囤积、攀附或误导公众牟利的“投机商标”,其生存空间将被大幅压缩。[1]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EB/OL].(2020-06-26)[2026-07-06].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6/t20260626_455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