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从实务角度解读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本文采取“法条加案例”的分析方法,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举证技巧和企业相关注意事项等进行阐述。文章认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行为人合法取得该商品并说明该商品的供应商、行为人在销售该商品时没有主观恶意等三个要件;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后,行为人须停止侵权,原则上赔偿合理支出;举证时要紧扣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锁定合理注意义务。基于上述内容,笔者建议,企业要有依法合规理念,在购销时要有商标权观念,在管理时要有证据意识,以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合法来源 抗辩 侵权 商品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正时增加的内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合法来源抗辩是比较常见的抗辩事由。尤其是在销售商被诉的案件中,被起诉的侵权人一般都会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笔者在撰写本文时,登录北某法宝官网,在司法案例模块的检索栏以“合法来源抗辩”为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判决书23939篇。但在实践中,部分人员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不当之处。本文以广州某洁公司诉某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及举证技巧进行探析。 一、案情简介 ▶▶ 某宾馆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里销售“舒某佳”香皂。“舒某佳”是广州某洁有限公司(下称某洁公司)的注册商标。某洁公司因认为该宾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舒某佳”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法院。某洁公司的诉求包括:1. 该宾馆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香皂;2. 该宾馆赔偿某洁公司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宾馆销售的香皂包装上有“舒某佳”字样,该标识与某洁公司的注册商标“舒某佳”字样完全相同。经比对后发现,在包装做工、防伪二维码等方面,某宾馆销售的“舒某佳”香皂与正品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比对结果和鉴定报告意见,法院认为,案涉“舒某佳”香皂并非正品。但是某宾馆不服,提交了订单详情截图、付款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佐证某宾馆的说法:其上家是“1688平台”某网店,其向该网店付了钱,价格也比较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宾馆虽然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遂判决某宾馆停止销售侵权香皂并销毁库存,向某洁公司支付维权费600元。双方都服判息诉。[1] 二、法理分析 ▶▶ 在上述案例中,该宾馆进行了合法来源抗辩。该抗辩制度源自《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三个要件 如果被起诉的侵权人在庭审中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要想得到认可,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 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2. 合法取得该商品,并能说明该商品的供应商;3. 在销售该商品时没有主观恶意。 1. 侵权行为 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有两层含义:一是这个行为仅仅局限在销售环节——既不在销售前的生产环节,也不在销售后的使用环节;二是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2. 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合法取得,简而言之,就是被起诉的侵权人要证明该商品是自己买来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出来的。既然是买来的,即使是简单的交易也会有付款记录,比如微信转账。说明提供者,是指被起诉的侵权人能够陈述清楚该商品的上游供应商的具体信息,比如该公司的名称(如上游供应商是自然人则提供其姓名)、居住地、联系电话和营业执照(如上游供应商是自然人则为身份证)扫描件等线索,以便法院核实。 3. 主观善意 因为成年人会掩饰自己的真实意图,而无法掩饰自己实施的行为,所以真实意图常常就体现在实施的行为里。由于直接举证证明主观善意的难度较大,判断被起诉的侵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一主观善意,需要该侵权人先举证证明自己“ 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等客观行为,然后再进行推定。也就是说,客观行为没有得到证明,主观善意的证明问题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某宾馆提供了订单详情截图、付款凭证、收到货物的物流凭证及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网店工商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宾馆销售的产品来源于“1688平台”某网店,其支付了合理价款,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所以法院认可其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 (二)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两项法律后果 庭审中,被起诉的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被采纳后,就不用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但通常仍需承担“停止侵权”“原则上赔偿合理支出”两项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既然合法来源抗辩已经成立,被起诉的侵权人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要对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进行区分,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1. 停止侵权 先有侵权,后有合法来源抗辩。在合法来源抗辩的案件中,被起诉侵权人的行为依然是侵权行为,因此,其仍然要承担包括停止侵权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如在某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某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该案生效判决认为,该食杂店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该食杂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权利人的维权开支和诉讼费。[3] 2. 原则上赔偿合理支出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前,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发生在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维权的合理支出应由被起诉的侵权人承担。 (三)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策略 若销售商被注册商标权利人推上被告席,其在准备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应注意以下举证策略。 1. 紧扣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证明合法取得时,尽可能提供下列关于合法取得的证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履行该合同的付款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合同相吻合的转账记录或银行回单等;供货清单,上面要有卖方或其被授权人员的签字,并且加盖该单位的印章;卖方出具的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等明细,不能与案涉商品存在矛盾之处。 说明提供者就是说明从谁那里买来的。如果提供者是公司等主体,关于该提供者的有力证据就是其营业执照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某有限公司为例,其营业执照上通常载明下列信息: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审批机关等。如果提供者是自然人,关于该提供者的有力证据就是其身份证正反两面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2. 锁定合理注意义务 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起诉的侵权人要特别注意关于合法取得及提供者的证据、合理注意义务和善意三者之间的关系:仅提交了关于合法取得及提供者的证据,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善意;提交的关于合法取得及提供者的证据,与自身的合理注意义务相匹配,才能被推定为善意。因此,被起诉的侵权人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是举证过程里的关键节点。 实务中,提交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方面的证据时,被起诉的侵权人可以关注以下要点:一是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如果一般的消费者都知道该商标,其声称不知道自己侵权,便很难得到主审法官的认同。二是其自身情况。如果其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占有份额较高、在该行业排名比较靠前,不知道自己侵权的可能性较低。三是进货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其进货价格远远低于正品的进货价格,不在该货物价格市场波动的范围内,那么很难说明其善意。四是有无侵权史。如果其此前曾因商标侵权被起诉过或被行政处罚过,则诉讼时很难被认定为善意。 三、给企业的建议 ▶▶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企业须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尤其是在采购、销售产品时,应树立商标保护意识,做好证据留存。 (一)购销时要有商标权观念 一方面,要解决购买环节的问题。重点关注本行业内的知名商标及相关商品,以及注册商标权利人指定的进货渠道,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和风险排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守住底线:不购买来历不明的商品,也不购买进价畸低的商品,以免引发纠纷。另一方面,要解决销售环节的问题。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向自己发出律师函,警告自己涉嫌侵权,应当第一时间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并积极与权利人沟通,避免侵权后果加重。 (二)管理时要有证据意识 要保存好与交易有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等,确保“走足程序、留下痕迹”。这既是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应对诉讼的利器。被起诉后,如果没有证据可以提交,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赛某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据被告赛某斯公司陈述,销售商是高某成,发货地点是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某仓库,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但赛某斯公司在法庭调查中,只能提供高某成的手机号,没有提供高某成的身份证扫描件,也没有提供采购合同及支付货款的银行回单;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案涉商品也没有吊牌或标签,不知其生产厂家是谁。因此,法院认为被告赛某斯公司证据不足,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四、结语 ▶▶ 综上所述,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同时, 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善意销售商的利益,防止双方利益失衡。该制度在保护销售商从事善意销售行为、鼓励销售商揭发假货的隐秘销售网络、敦促注册商标权利人向制假者亮剑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动实现诉源治理、节省司法资源,该制度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1 参考文献 [1]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2114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278号民事判决书. [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 胡俊才(1974—),男,河南信阳人,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管法律专家、公司律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