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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网被卖了,那他的商标呢?商标的转让该注意哪些?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11-21

      三秒说出你手机里的社交软件,大概大部分回答的都是:“QQ、微信、微博”之类的把。这里怀个旧,你还记得那个帮你“找回老朋友、结交新朋友” 的人人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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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你是否也在人人网找校友、偷菜抢车位、看直播?15日上午的一则消息,又是否唤起了你们对人人网的回忆?


        人人公司宣布,其将人人网的社交业务卖了,售价为2000万美元现金+4000万美元股票。


       11月14日,人人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同意将其所从事业务中的人人网社交平台业务相关资产以2000万美元的现金对价出售予北京多牛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2000万美元现金收购人人网之外,多牛互动传媒母公司Infinities Technology (Cayman) Holding Limited(专为作为买方母公司而设立的开曼公司),同意按照双方认可的7亿美元买方母公司估值向人人公司发行相当于4000万美元的股份。


       人人网被卖牵起网友一波回忆杀,但小编我们关心的是另外一种无形资产——商标。人人网被卖之后,“人人网”这个充满回忆的商标归属又如何?


       小编在商标局官网查询“人人网”,  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网景”)仅在42、45两类申请了“人人网”商标,并且这两枚“人人网”的商标依然在千橡网景名下。


       是千橡网景没有卖掉“人人网”的商标吗?


       不太可能,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资产,千橡网景卖掉整个“人人网”的社交业务,必然需要“人人网”这个商标资产作为市场标识基础。之所以还在千橡网景名下,小编觉得应该是商标转让事宜在财产清算后才提上日程。依然商标局审核流程,“人人网”商标正式转到多牛互动名下,整个流程大概需要6-8个月。所以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过6~8个月再去查询“人人网”的商标,应该会发生改变。


       在商标的转让过程中,也有许多“坑”,如何才能跨过这些“坑”呢?


       1、首先确认商标是否为已注册或有效期内商标


       可以上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注意商标类别。查询是否为已注册或者是否及时续展。否者,转让过来的可能只是几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字而已。(如果尚在注册阶段或者还没有过异议期,应和受让方因和转让方约定商标后续如发生无法注册或是异议纠纷时的处理事宜。)


       2、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权利人


       确认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后还应该核实转让给你商标的人,是否为商标权利人,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查看商标注册证书,同时上商标局官网查询,确认商标权利人后才可与之签订转让合同。


       3、查明商标是否存在质押、许可等其他情况


       即使转让方是商标权利人,但是仍有可能存在商标转让风险,比如商标已经质押给债权人,如不能及时偿清债务,则有可能发生债权人优先处置商标折现的情形。再比如商标权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许可期限内,许可合约仍然有效。如果遇到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则可能出现获得商标权的同时,却无法使用的情形。


       4、商标是否存在争议


      转让的商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等争议等。如果存在这些争议有可能导致转让商标所有权易主甚至是不复存在,更谈何交易转让?


       5、商标的地域性


       商标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转让商标时,应确认商标在是哪一国家境内获得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6、商标的类别


       商标权是除了不跨地域保护,也不跨类别保护。在《商标法》第56条注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在转让商标前应了解转让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


        7、这个商标会不会侵犯别人的版权


        新《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以在转让交易前确认好商标的版权是否在转让方手上,如果是,一同转让。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8、转让方是否有近似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


      《商标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如果对方有近似的防御商标或是联合商标,为了避免将来存在相关商业标志导致市场混淆,建议一并转让。甚至是跨类有近似产品的商标,也建议一并转让,避免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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