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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思哲”商标被无效,原因竟是因为注册太多商标?

来源:江苏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商标注册作为企业运营当中关键的一环,很多人已经逐渐意识到了它的重要性,并根据品牌和商标布局来提交注册申请。我们都知道,商标不注册是不行的,但是同样也要明白,注册太多商标,有时候也会出现问题。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就在不久前,一件商标就因为其权利人注册大量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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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581191号“范思哲”商标,是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等商品上的。而通常我们提到“范思哲”,首先还是会想到那个意大利知名的奢侈品牌,那个美杜莎的logo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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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恩尼•弗塞斯公司一共指出了6条无效宣告理由,但是,单就“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一点来说是行不通的。据审理查明,其在先注册的六件引证商标分别被核准使用在第3、9、14、18、25、35类,肥皂、眼镜、宝石、雨伞、服装、广告等商品/服务上,而争议商标是被核准使用在第15类,也就根本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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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要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来看,贾恩尼•弗塞斯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经将“范思哲”或“VERSACE”作为商标、商号使用在钢琴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这样的话,那就也并未违反这条《商标法》的规定。

 

       那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呢?据查明,除争议商标外,郑州的这家电子科技先后在第7类、第8类、第9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酷狗”、“巴宝莉”、“宝玑”、“雪花秀”、“OPPOVEM”等与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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