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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商标执法标准 提升行政保护水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0-07-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并于今年6月15日公布实施,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与热议。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然而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把脉问诊”回应社会关切


“商标侵权判定涉及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划定,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是判定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过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广良表示,《标准》界定了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概念,明确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中的作用,列举了涉嫌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规定了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需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认定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标准》就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详细列举和解释了商标侵权判断的各个要点及不同情形,从规定如何判断商标的使用出发,分别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界定和判断,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认定和判断方法,混淆的认定以及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表示,《标准》体现了近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成果,也是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积淀,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也为市场主体规范行为提供了指引,对塑造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比较对象是侵权判断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标准》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出现将涉嫌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中实际使用的样式进行比对、将涉嫌侵权人自己或者第三方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种错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业务处处长胡刚表示,《标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参考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保持了相关判断标准论述的一致性,便于后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完善打击商标侵权的工作衔接机制,进一步提高商标执法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便于当事人更加充分地维权,有力震慑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具有积极意义。


“对症下药”纾解难点问题


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商标的使用”的判断问题,《标准》明确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增加了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这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商标的使用与商标侵权关系难题,一般情形下只有涉嫌侵权行为属于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即商标的使用是商标侵权判断的逻辑起点。”张广良表示,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形态各异,《标准》重点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判断问题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标准》充分关注了实践中比较常见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难题,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新业态、新领域中出现的商标保护新问题予以考虑,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杜颖表示,商标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参照《标准》相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消弭商标行政执法中的侵权判断标准及执法尺度不一现象,进一步激发和凸显商标行政保护高效、便捷的优势,对全面提升商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中,判定是否为类似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出现比对对象错误的情形,如将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权利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比对等。”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黄璞琳表示,《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确认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明确判定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比对对象为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助于厘清商标行政执法实务中存在的错误认知。


“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查处手段,对于查获的侵权物品,如果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导致侵权当事人继续销售,转移或者销毁侵权商品;如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证据表明查扣的确是侵权物品。”胡刚表示,针对这一实务难题,《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了商标执法部门应当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提高商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合法性。”

“我们将通过以案说法、专家释法的方式,加大对《标准》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将《标准》解读列为培训内容,对各地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深化地方执法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同时,继续做好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发布和行政答复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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