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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执法与保护 |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直播带货销售侵权商品案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执法稽查分局 发布时间:2022-01-14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执法稽查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和店铺经营的方式,涉嫌销售侵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查看了当事人相关直播视频和网络店铺销售记录。2021年6月25日,该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厂家打假人员对当事人店内待售商品逐一进行了鉴定,确认带有“微信图片_20220114091356.jpg”和“解放”标识的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61C/A)8个和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C50A)2个为侵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涉嫌商标侵权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个人手中购进带有“微信图片_20220114091356.jpg”和“解放”标识的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61C/A)25对(50个)、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C50A)5对(10个),共支付现金3900元,无进货票据、购货合同,也无法提供该批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凭证。购买上述商标侵权商品后,当事人的经营者就通过某直播平台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展示宣传和售卖,粉丝通过观看其直播视频或者短视频后,通过预留电话和加微信的联系方式,购买了该批涉嫌侵权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C50A)8个、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61C/A)42个,销售金额计4410元,未售出部分货值金额882.86元,违法经营额合计5292.86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所列行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已执行完毕。


二、本案焦点


作为销售领域的一种新业态,网络不应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此案涉及网络直播售假行为。伴随着互联网商业的蓬勃发展和兴起,网络直播带货已成为重要的销售渠道和零售方式之一。虽然起步较晚,但具有远高于传统实体售假的深远影响和社会危害。本案是机构改革后的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查办的第一起以网络直播的形式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突破传统商标案件监管领域与常态化执法的局限,率先尝试采用电子取证方法,对直播售假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较好效果,为严厉打击网络直播售假行为开了好头,有效探索了网络直播带货售假案件办理路径,为类似案件查办提供了参考视角。同时,该案涉及的商标权利人为中国第一个民族汽车品牌即长春本地的支柱企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的办理有效地维护了中国民族汽车品牌形象,使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品牌企业建立的打假协作机制有效提升,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反响。



三、案例评析


案件介入前期,执法人员以顾客身份详细查阅了当事人直播平台信息及销售记录,并利用“市监保”电子数据在线取证平台,对当事人直播信息进行记录留存。案件介入后,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移动终端直播平台回放、短视频等信息,确认了当事人直播人员、直播地点、销售商品等信息,对直播过程进行了现场还原,准确核实了网络直播销售的“人、场、货”。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直播平台销售记录和销售账目,最终确认商标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突破传统取证理念,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获取证据,采取多种方法克服了网络取证难、取证规则、取证方法要求高的困难,以线上线下协同发力的方法开展案件调查。执法人员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平台经营资质、宣传情况等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展开同步调查,确认平台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本案最终定性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例启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上营销异军突起,网络直播带货广受推崇。尤其近两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络直播带货迅速发展成为广泛而重要的营销手段,在带动消费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一定隐患,虚假宣传、假冒侵权、以次充好、推广限售品等等现象,都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渗透到“直播带货”中来。因辐射深远、受众面广,所以直播带货具有远高于传统实体售假的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


如何才能在直播带货中发现侵权商品,并予以严厉打击,为百姓创造网络购物“净土”,已经成为执法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对此,《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出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对网红主播或网红账号进行重点监督。同时,严打直播售假更需要广泛的宣传,让消费者、品牌企业、直播平台等都参与进来,对发现的售假行为,不论是平台内经营者还是没有依法尽责的平台经营者,都应受到严厉处罚。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直播售假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打击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办案质量、数量,攻坚克难,多途径提升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近年来陆续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收到了明显效果,执法人员要多参与、多历练、多办案,以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克服新生领域案件难办的畏难情绪,才能有效严厉打击新生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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