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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保护

来源:上海检察 发布时间:2022-11-21

什么是Madrid System?而Madrid Agreement和Madrid Protocol又有什么区别?境外权利人在外国或者国际注册的商标,能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在聚焦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上海,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在国外创设商标并在国内投入使用的情形非常普遍,其商标权益受损引发的刑事案件也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们常常遇到一系列商标相关的国际化问题,在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境外商标状态与境内商标程序之间来回穿梭。今天,让我们来探讨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因领土延伸获得刑事保护的问题。

 

什么是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Madrid System),全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国际局”)管理。


马德里体系受到以下两项并行不悖和相互独立的条约制约:

 

(1)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协定》”),我国于1989年成为《协定》的缔约方;

 

(2)1898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议定书》”),旨在让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并与尚无法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更加协调。我国于1995年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协定》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至2021年1月,马德里联盟共有107个成员。

 

马德里体系条约效力的变化

 

2016 年10 月起,根据马德里联盟大会的决定,《协定》第14条第(1)款和第(2)款a项被冻结适用,禁止任何国家仅加入《协定》。此后,《议定书》是马德里体系下国际申请和注册适用唯一的条约,马德里体系的所有成员和用户均适用一套单一规则。

 

马德里体系的法律框架

 

马德里体系的法律框架由《议定书》《议定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组成。

 

为什么加入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确立和完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减少和简化注册手续,便利申请人以最低成本、最短时间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

 

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意味着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在原属局(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或提交注册申请后,只需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申请,向一个局缴费,通过原属局向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就能在多个国家得到商标保护,效力等同于该商标逐一在相应成员国直接注册,而不必用不同语言向各成员国的商标局分别申请、向每个商标局分别缴费。

 

 2020年马德里体系数据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1年马德里年鉴》,2020 年,商标持有人提交的马德里申请量约为63800 件,中国以7075件位居提交马德里申请数最多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位。在排名前10 位的原属国中,中国(+16.4%)是2020 年唯一实现两位数增长的国家。

 

2020 年,欧盟(27072 项)连续第四年在马德里申请中吸引最多指定。中国以22320 项成为在境外商标持有人的申请中获得第三多指定的国家。

 

如何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马德里体系下“领土延伸”国际条约规定关于“领土效力”:

 

《议定书》第三条之二

 

The protection resulting from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shall extend to any Contracting Party only at the request of the person who files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or who is the holder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领土延伸保护须经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已获得国际注册的注册人请求。

 

However, no such request can be made with respect to the Contracting Party whose Office is the Office of origin.

 

但是该等请求须向国际局提出,而不得向原属局提出。

 

关于“领土延伸请求”:

 

《议定书》第三条之三

 

(1) Any 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he protection resulting from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to any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specially mentioned in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2) A request for territorial extension may also be made subsequently to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该等请求可以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以特别说明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获得国际注册之后提出。

 

关于“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保护的效力”:

 

《议定书》第四条

 

From the 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or recordal eff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3 and 3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k in each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cerned shall be the same as if the mark had been deposited direct with the Office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f no refusal has been notified to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5(1) and (2) or if a refusal not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Article has been withdrawn subsequently,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k in the Contracting Party concerned shall, as from the said date, be the same as if the mark had been registered by the Office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在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注册或登记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缔约方的保护与在该缔约方直接提交此商标申请所取得的保护应是相同的,前提是未收到驳回通知或驳回通知被撤销。

 

 我国国内立法关于“领土延伸”的规定


《商标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申请视为核准。

 

商标国际注册与领土延伸申请的步骤


第一步:通过原属局提交申请


在提交国际申请前,必须首先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该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商标。之后,通过原属局提交国际申请,原属局将对该国际申请予以证明,并提交至WIPO国际局。

 

第二步:WIPO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WIPO国际局对国际申请仅进行程序审查。审查通过后,商标登记在国际注册簿中,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发布。随后,WIPO国际局将发送国际注册证,并通知申请人申请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步:被指定缔约方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申请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各自立法确定的时限内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核准或驳回。WIPO国际局将会记录各局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针对驳回的决定,申请人有权向该局提出复审申请。经核准的商标,将在相应缔约方国家获得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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