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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语不规范使用导致注册商标无效的启示

来源:江苏省商标协会 发布时间:2023-12-22

案件启示


在注册商标时,选择一个新颖的、响亮的商标无可厚非,但需要注意不是所有标志都允许被注册为商标,例如本文所提及的情形——对成语进行不规范使用。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修订)中提到,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例如将成语“左右逢源”改写为“左右逢缘”进行注册。在本文的商标无效案件中,法院认为,商标“茶颜观色”是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后者的意思为揣度对方的话语,观察对方的脸色,以摸清其真实的意图,如将“茶颜观色”用于注册商标,则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

 

商标是否属于不良影响的情形,其判断不可避免参杂主观因素,而且,商评委与法院的判断标准还存在差异。本文的商标无效案件在无效宣告阶段、法院行政诉讼一审阶段均认为不具有不良影响,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原无效宣告裁定。在有些案件中,某些商标在实质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均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后复审阶段依旧被驳回,但均在法院诉讼阶段被核准注册。

 

建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不能过度求异,而使商标在使用中产生不良影响。此外,当自己的商标因不良影响被不予注册或是宣告无效时,继续选择行政诉讼也许会柳暗花明。


案例简介


一、案情简介


广州某餐饮公司于2004年申请注册了第4281333号 “茶颜观色”图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等。2020年,吕某以该商标有“不良影响”为由对该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商评委裁定维持诉争商标。

 

吕某不服该无效宣告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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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1333号 “茶颜观色”图文商标


二、各方观点

 

1. 吕某认为,诉争商标是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写法,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多份在先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均认定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不应获准注册。

 

2. 国知局、广州某餐饮公司未有抗辩意见。

 

3.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即产生“不良影响”)之情形。

 

从读音上来说,“茶颜观色”是对成语“察言观色”的谐音使用,但,成语“察言观色”偏向中性词,从含义上来讲,“茶颜观色”并无任何贬损成语“察言观色”的意蕴,诉争商标对其文字的改动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不会对我国文化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或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5、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裁定,要求国知局对吕某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作者介绍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刘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风险与争议解决团队”成员。曾任公司知识产权专员。曾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实习。现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风险诊断、分析、排除、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等非诉讼业务和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行政处理、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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