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系统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计量器具作弊、商标侵权、食品非法添加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利用不合格加油机提供经营性服务案
2024年7月4日,根据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方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服务中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出厂标识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9081-2008)及8块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的封胶均被破坏,且每台加油机税务累计数据均有缺失,涉嫌擅自更换加油机主板。加油机生产厂家对主板进行鉴别分析并作出结论:该8块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上的封胶均被破坏,与原出厂状态不符;该8块计控主板2019年8月至2024年5月的税务累计数据均已异常丢失,日累计、月累计、总累计曾被清零改动。由于《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T 9081-2008)之“4.1.15.2 b”规定了“税控存储器中加油量、金额的总累计数不应更改或清零”要求,故4台加油机均属不合格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和发票,上述加油机的单价为5.8万元/台,4台加油机货值金额共23.2万元。鉴于其税务累计数据被非法改动,主板上记录的税务累计数据真实性不足,其实施作弊的违法获利难以查实。
当事人擅自拆装和改动加油机主板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擅自改动加油机税务累计数据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不合格燃油加油机提供成品油经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8块、罚款23.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加油站已完成整改、合规经营。
案例2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2024年9月5日,根据监督检查安排,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承租的仓库内存放有3700箱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包装盒和标签上标注“”字样的508箱酒,瓶身标签上标注“”图形的137箱出口版“杏花酒”以及瓶身上标有绿色圆形3·15打假维权保优“”图文的3055箱“3·15监制酒”均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此外,出口版杏花酒的标签上还虚假标注生产厂家,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和微信平台对上述涉案酒类商品进行销售,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合格证明以及进货凭证,涉案货值金额为10.53万元,违法所得475元。经会商公安机关,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未予移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酒类食品的标签虚假标注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5年3月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3700箱酒、没收违法所得475元、警告、罚款15.8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将供货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案件办结后,当事人经营的网店已下架了涉案商品。
案例3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科技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及制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不合格消防器材案
2025年3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徐州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消防科技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灭火器产品,同时还冒用山东省某科技公司的厂名、厂址。经对库存的4012只成品灭火器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灭火器320只,货值金额为7万元,违法所得6240元。经会商公安机关,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未予移送。
当事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消防器材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11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4012只、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4
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及不合格锂电池案
2025年3月19日,根据丰县网信办移送的线索,徐州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锂电池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更换标签的方式,将其从温州某公司采购的标有“60V65A”电流参数的锂电池更换为“60V70A”和“60V80A”标签进行销售,已销售虚标电流参数的锂电池56组,货值金额12.94万元,违法所得1.96万元;执法人员同时对其仓库内待售的120组(非更换标签款)标有“60V50A”和“60V80A”的锂电池抽样送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4.76万元。经会商公安机关,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未予移送。
当事人更改电流参数标签及销售不合格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6月20日,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锂电池120组、没收违法所得1.96万元、罚款27.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将供货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5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7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其仓库内查获标注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的“黑金炸鸡裹粉”197箱,涉嫌在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8月起,依据其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上述产品,该产品为外裹粉(煎炸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应归入“06.11 面糊、裹粉、煎炸粉”类别,该类别中不允许使用植物炭黑。经苏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样品中植物炭黑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共生产1647箱,货值金额为22.32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召回的产品进行销毁,消除危害后果,2025年9月5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6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0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汽车侧滑检验时,存在人为使用工具锁止的情况,该操作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规定,却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未对车辆悬架开展检查,也未对重型栏板货车的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车厢栏板高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等项目实施检测,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2025年4月3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按规定对上述车辆重新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7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5月29日,根据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报告,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问题立案调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原味桃酥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3月9日生产原味桃酥过程中超范围添加了防腐剂脱氢乙酸钠,致使涉案原味桃酥被检测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根据2025年2月8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得用于糕点制作。当事人违法生产原味桃酥总计300盒,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了召回措施,成功召回255盒,实际售出45盒,货值金额为1854元,违法所得278.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报告。2025年7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8.1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8
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鞋帽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案
2025年4月18日,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部署,连云港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服装鞋帽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有耐克、阿迪达斯、古驰品牌商标的服饰96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服饰均属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商品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通过抖音签约加盟“某田来啦”品牌加盟店,于2024年7月13日在灌南县堆沟港镇枫香街开设门店经营该品牌。当事人通过微信下单购进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24万元,违法所得266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2025年7月2日,灌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96件、没收违法所得266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将供货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9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快餐店将外卖平台订单交由其他食品经营者制售案
2025年5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快餐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外卖平台订单交由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经查,当事人使用自营实体餐饮店的食品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外卖平台开设“某小厨(快餐•盖浇饭)”店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2025年5月1日起,当事人实体店铺停业但未注销,交由某小吃店加工相关订单食品,并通过该平台继续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6月6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其已将自营实体店铺注销,并将外卖平台店铺“某小厨(快餐•盖浇饭)”转让给某小吃店经营,相关平台公示信息已同步更新完毕,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10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0月16日,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镇江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台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厢栏板高度”项为空白,在调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等相关资料后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对该车检验过程中,遗漏了对货车车厢栏板高度的测量,违反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该公司已按规定对上述车辆重新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11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严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5年2月11日,根据兴化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泰州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严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2021年6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兴化市多家饭店服务员,回收“国缘”“梦之蓝”“五粮液”“五粮春”等品牌白酒的包材(包括酒盒、酒箱、酒瓶、瓶盖),并向服务员提供特制开盒工具,要求酒盒完好、无破损划痕。当事人将回收的白酒包材按同品牌整箱成套的要求整理后,高价销售给蒋某等3人,用于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从中牟利。当事人销售上述品牌白酒包材共计获利4.19万元。
当事人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8月19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品牌白酒包材、没收违法所得4.19万元、罚款5.03万元的行政处罚。蒋某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案例12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使用不合格餐具、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2025年3月27日,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烧烤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餐桌摆放的一次性环保餐具缺少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执法人员对该店使用的一次性环保餐具开展了标签标识、脱色试验、感官检验和总迁移量测定四项检测,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2023)。另查明,当事人餐桌上张贴有“某某羊肉串、扫码点餐”二维码,消费者微信扫码后需先选择就餐人数并点击“开始点餐”,随后进入点餐页面,该页面购物车内预设“餐具”(1元/人)和“餐巾纸”(2元/桌)选项,每桌需至少选择1份,上述选项可增加数量但无法归零或取消。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23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环保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7月1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一次性环保餐具56套、警告、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将供货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经营者已整改完毕,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13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1月15日,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要求,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人工检验”项目中的“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检验时间少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要求的最少检验时间240秒,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10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该公司已按规定对上述车辆重新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